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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供销社直属企业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3 生效日期: 2004-12-23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4]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市供销社直属企业改革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深化市供销社直属企业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市供销社直属企业是市供销社理事会行使出资人职能、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集体企业。市供销社直属企业的改革,要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方向,以明晰产权关系、构建新型产权制度,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整合存量资源、实现为“三农”服务办社宗旨为内容,更好地为推动农业产业化、构建农村流通现代化发挥作用。   一、构建新型产权制度
  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为目标,通过股权出让,引资重组等方式,整合存量资源,构建新型产权制度。
  (一)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企业以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为主。
  (二)规模较大、经营项目稳定、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改造为主。
  (三)对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差,没有稳定经营项目的企业实行整体出售或破产。
  (四)对直接为“三农”服务,应发挥主渠道作用的企业,发挥多年来形成的基础设施布局合理、网络覆盖面大、商业信誉好的资源优势,通过资源整合,逐步实现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集团化经营。
  二、企业改制程序
  (一)清产核资。由市供销社组织直属企业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清理过程中,要对企业资产和经营责任进行审计。
  (二)企业要根据净资产和可补充改制成本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
  (三)企业职代会要对改革方案进行讨论通过后并形成决议。
  (四)企业将改革方案报市供销社,不需要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欠社保费用和离休干部费用转移支付、公企房划转等政策补充改革成本的中小型企业,由市供销社研究并下达批复;需要享受以上相关政策时,由市供销社初审后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大企业、大集团的改革方案由市供销社初审后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下达批复。
  (五)市供销社直属企业改革方案及批复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资产处置
  (一)资产评估。企业改革前,由市供销社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评估结果经市供销社核准确认。
  (二)资产处置。企业依据批准的改革方案,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按交易结果进行清单交割。用净资产与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应得补偿进行置换的,经市供销社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形式在产权市场进行交易。
  (三)资产处置所得的使用。处置资产所得优先用于职工理顺劳动关系补偿和职工债权的支付。
  四、理顺劳动关系
  (一)企业改制时,要依据法律及相关政策,对本企业职工的全民、集体、合同工等身份进行确定,并一次性解除原劳动合同。对一次性偿付职工债权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作为职工债权保留在改制后企业,并签订协议,由改制后企业按照协议偿付;也可转为股权,由应受偿人持有。
  (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全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标准根据企业净资产情况,按照不高于2002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9669元的3倍,不低于1倍测算,由企业按照职工工龄进行分配;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理顺劳动关系时,补偿金可选择按本人应得额度领取,也可选择按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本人月收入的20%累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一次性发放。解除劳动关系后,由职工本人到社保窗口自行缴费。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工,企业改制时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补偿金标准根据本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仍在岗的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按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月标准工资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站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三)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时,要对职工合法债权一次性清理偿付。
  欠发的职工工资按欠发当期本人实际工资标准计发;本人实际工资低于同期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同期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下岗期间按同期全市最低生活费标准计发生活费。
  企业改革前欠交的在职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前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交,其中职工个人应承担部分由个人补交。
  企业拖欠的职工医药费,1986年以前(含1986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工龄每满1年发给40元,最多不超过480元;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每满1年发给20元,最多不超过240元。
  抚恤金、工伤及职业病医疗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并留给企业。
  (四)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企业改制后,原企业离休人员一次性交由市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仍由企业改制后企业管理服务,并在改制当期预留医疗费和采暖补贴,具体标准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参照国有企业执行。
  五、政策支持
  鉴于市供销社直属企业是由国有企业成建制转为合作经济性质的企业,企业职工主体是全民所有制身份的特点,对市供销社直属企业的改革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在企业改革成本需要补充时,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参照国有企业享受土地出让金即征即退政策。
  (二)在企业改革成本需要补充时,将企业使用的公企房产权划转给使用企业,用于支付改革成本。
  (三)在企业改革成本不足时,企业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根据需要,由财政以向社保公司承债的形式转移支付。
  (四)将市供销社直属企业纳入并轨范围,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和《长春市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实施细则》(长试办字(2004)2号)的文件执行。
  (五)市供销社直属企业改革后,企业改革成本无力支付向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移交所需费用时,由财政转移支付。
  (六)企业改制时军转干部纳入全市军转干部解困长效机制。
  (七)企业改制时涉及供水、供电、供热的剥离改造参照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执行。
  (八)企业改制时所发生的各项税费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办理。
  六、组织领导
  市供销社直属企业改革工作,在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供销社负责组织实施。市供销社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对企业改革工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市供销社直属企业的改革工作,按照市供销社对直属企业改革的批复意见和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支持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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