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景县华电铁塔厂与河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建造微波铁塔合同纠纷案的协调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17 生效日期: 1995-04-17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函〔1995〕41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经济审判庭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法明传(1995)21号函文。该文反映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院判决的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河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诉河北省景县华电铁塔厂制作安装微波铁塔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抓错人和错扣案外人的车。同时,我院经济庭了解到就该同一案件,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也作了判决,我院经济庭、执行办公室于1995年4月5日听取了两省三级法院的情况汇报,并对两地法院就此案的争议进行进行了协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与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函的十四日内,依法撤销各自对上述案件所作的民事判决,并将各自受理的案件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理此案。 
  二、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应将扣押的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随案一并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督办。 
  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认真调查有关实体问题;注意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换意见,公正、合法地处理该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