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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白蚁灭治收费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3 生效日期: 2003-10-13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函[2003]第202号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白蚁灭治服务价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2)17号文件的规定,白蚁预防费的收费性质为事业性收费,白蚁灭治费的收费性质为服务性收费。
  二、开展白蚁灭治应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方可向委托方收取白蚁灭治服务费。
  三、已交纳白蚁预防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白蚁预防包治期内,白蚁防治部门必须为其免费灭治白蚁。不得再收取白蚁灭治服务费。
  四、白蚁灭治服务费标准由各市州物价局结合当地实际,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确定,报省局备案。市州物价局应及时通知白蚁灭治单位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统一票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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