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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7 生效日期: 2003-09-17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函[2003]193号
长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车辆清障施救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省道路清障施救工作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2000]湘价费字第93号和湘价函[2003]3号文进行了规范,各地必须贯彻执行。你市交警支队委托长沙金盾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收费时,要严格执行省局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同时原则上不得改变收费性质。你局接此答复后,应即通知长沙市交通警察支队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长沙市交通警察支队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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