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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9 生效日期: 2003-08-29
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岳政发[200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为优化经济环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冠市名条件。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民营科技型企业,100万元以上的民营生产型企业,200万元以上的民营商贸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民营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经县(市)人民政府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且在全市有一定影响的民营企业冠市名。经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其名称冠市名。对企业申请冠国家级、省级以上名称的,积极予以帮助和支持。

  二、放宽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凡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未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投资领域,允许自然人独资或与其它企业、组织机构联合投资兴办民营企业。

  三、放宽公司实收注册资本限制。投资者申请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能一次性到位的,可分期出资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但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所核发的营业执照上应同时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数额。

  四、放宽投资方式限制。允许民营企业和自然人以所拥有的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专利权作价折股,兴办或参股各类企业。允许民营企业和自然人以技术出资兴办企业,经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经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技术出资可超过35%。

  五、简化生产型民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考查。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的实地勘察,只需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和产权证明复印件,但应对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和产权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均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凡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均允许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的新兴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并参照相近经营项目予以核定。

  七、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及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农业开发、科技型民营企业,可申办冠市、县(市)名的企业集团。对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1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可帮助和支持其申办冠省名。

  八、调整民营企业登记类别。自然人出资比例超过51%的企业和由自然人或民营企业控股的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可按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为私营企业和具备一定规模、素质的私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

  九、简化登记前置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行业和项目外,其它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逐步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

  十、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和自然人参与企业改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商号。改制企业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原企业名称的,保留期限为3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在改制前已取得的专项审批项目,有效期内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民营企业设立连锁经营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以及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

  十二、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达到《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可以依法设立,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出资到位。

  十三、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使用具有独创性和可识别性的字号、商号、企业标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给予相应的保护。

  十四、鼓励个体、民营企业兴办各类市场,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贸易洽谈会和科学技术成果交流会。引导原有市场逐步纳入企业登记管理,实行企业化经营。

  十五、鼓励和支持本市以外的民营企业和自然人来岳投资。暂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可以发给标注“从事XX筹建”字样的营业执照,筹建期最长1年;对暂无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可持招商引资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进行登记。企业具备条件后应及时换发(变更)营业执照。市外民营企业兼并、收购本市企业的,被兼并、收购企业经营范围中允许民营经济经营的专项审批项目在有效期内继续予以保留。

  十六、实行年度检验免检制度。对长期遵纪守法,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状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的民营企业,经企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批准免予年检审查。

  十七、简化民营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民营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间。企业申请核准名称和外出经营核转,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和增加注册资本(金),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变更股东、经济性质、增设非法人分支机构、终止合同、歇业和注销登记,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开业登记,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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