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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安阳等车站继续核收过磅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1 生效日期: 2000-03-15
发布部门: 河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豫价工函字[2000]17号
  郑州铁路局,安阳市、三门峡市物价局:
  郑州铁路局转报安阳车站、安阳车务段水冶车站和三门峡西站关于继续核收过磅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安阳等车站地磅投资仍未收回,为以收抵支,同意安阳车站、安阵车务段水冶车站和三门峡西站在货主自愿的前提下,对使用地磅的发送货物继续收取过磅费。过磅费收取标准整车货物每吨2元,零担货物每百公斤0.40元。允许车站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适当下浮过磅费收费标准。
  二、过磅费收取方法和标准,必须张榜公布,明码标价,接受货主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本文自2000年3月15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届时根据情况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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