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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3 生效日期: 2007-02-13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行业已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新会计准则,随着上市公司逐步增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体系日渐成熟,为明确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年度报告的编报政策,做好新、旧准则过渡期间的年报编报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公司的报表负担,中国保监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报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各公司应当以新会计准则为基础编报年度(财务)报告。
  1、在境内上市的公司,报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
  2、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按照境外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
  3、同时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的公司,报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和按照境外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
  4、非上市的公司,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各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06〕701号)的要求,向保监会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各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均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编制方法
  (一)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格式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非上市公司(含保险公司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组成。年度财务报告应采用质地优良的纸张制作,幅面为A4纸。封面应载明公司定名称、“年度财务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年份,并可以加上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的标志等。公司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精算责任人应分别在年度财务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各公司应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财务报表,不得随意增减项目或变更项目名称和口径。
  三、报送方式
  各公司按照以下形式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报告:
  (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二)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本;
  (三)所有财务报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本;
  (四)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电子文本可用邮寄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不得使用软盘报送。
  四、报送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开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将年度报告送达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非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客观原因公司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提前5天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五、其他报告
  (一)公司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除应对公司的资产结构、资产质量、负债结构、资产负债匹配、资金运用政策、投资资产及其收益、责任准备金、收入、支出、利源等情况进行分析外,还应专设一部分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应调整事项(包括公司拒绝调整的分录)也应在管理建议书中单独反映。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报送管理建议书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对外公开披露中期报告和与财务相关的临时报告的同时,抄报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在境内、外市场同时披露的,应向保监会报送在境内市场披露的文本。
  (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74号)的规定报送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
  (四)经营分红保险的寿险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2〕8号)和《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3〕19号)的规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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