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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发放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牌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4 生效日期: 2007-09-04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也是我部确定的今年的重点工作。根据各地申报,民政部已确定251个县(市、区)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为增强实验县(市、区)的责任感,调动工作积极性,部里制作了“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牌匾,请你们代部通过适当方式于2007年10月底前向本行政区域的“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授牌匾。
各地要通过代授“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牌匾的机会,进一步增强实验县(市、区)党政干部的政治责任感,激发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参与热情,鼓励他们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累各具特色的经验。要按照今年3月我部印发的《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民函〔2007〕79号)的要求,对本地区的实验县(市、区)工作进行普遍检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展状况,总结典型经验。
请各地将授牌匾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于2008年1月15日前书面报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民政部
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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