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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开展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1 生效日期: 2007-01-11
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布文号: 国人部发[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博士后人才队伍,加快国家重点发展领域和学科的建设,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设站专业范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委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12个学科门类的88个一级学科,以及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
  二、设站条件
  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要求,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对于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在设站评审中将优先考虑。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见附表),报送有关省(区、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中央在地方的申报单位还要将申报材料送当地人事部门备案。
  (二)有关省(区、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将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四、 申报要求
  (一)要突出重点,着力加强重点领域和基础学科建设,突出公益性、高科技和国防安全研究。
  (二)要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保证质量,稳步发展的要求,确保增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研条件。
  国家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将定期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通知本地区、本部门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认真做好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准备工作,并将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于2007年3月15日前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人事部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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