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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北京市房山区等11个地区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1 生效日期: 2007-09-11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中医药发[200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工作部署,我局继续组织开展了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过以区为单位自我创建、自我评估,所在省(区、市)全面评估、择优推荐,我局委托行业组织现场复核、专家评议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现决定将北京市房山区等11个地区命名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示范区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希望被命名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探索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提高建设水平与质量,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社区中医药服务发展做出新贡献。
  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注重推广示范区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房山区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上海市徐汇区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重庆市渝中区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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