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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9-17 生效日期: 1995-09-17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1995]38号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粮食、棉花、化肥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继续深化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深化改革
  去年,针对粮食经营和价格放开之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及时制定发出了《关于深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32号)、省人民政府发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黔府发(1994)44号),对加强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国有粮食部门必须掌握70-80%的商品粮源,建立和完善中央、地方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在安排市场、稳定粮价、保障有效供给方面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等重大问题作了明确,有效地统一了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对“放而有管”的思想认识,使粮食购销工作健康发展。为确保供应、平抑粮价、稳定市场、稳定人心发挥了积极作用。
  深化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粮食购销体制。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物资,生产、流通、消费都必须坚持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既不能统死管死,也不能放任自流。改革中,要贯彻加强农业的原则,做到促进生产发展,增加有效供给;要贯彻总量平衡的原则,做到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要贯彻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省和地、州、市的事权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
  深化改革的重点,当前是明确划分省和地、州、市对粮食的事权和责任,坚持、完善省长和专员、州、市长分级负责制。
  省的责任是负责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实施对全省粮食生产、粮食收购、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的宏观调控,掌握用好定购粮、省级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组织调入和分配中央安排我省的省外(包括进口,以下同)调剂调入粮源,归口管理粮油铁路运输。
  地州市的责任是:(一)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二)提高粮食单产,增加粮食总产;(三)完成省分配的国家粮食定购和市场收购任务;(四)在省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好地区外、省外调剂调入任务;(五)建立、完善和管好地、州、市内的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六)安排好地、州、市内的粮食市场,确保供应,稳定粮价。
  为了确保责任制的落实,省人民政府要把粮油购、销、调、存总量平衡的盘子分解到地、州、市(见附表),出了缺口自求平衡。

  三、搞好国家粮食定购和使用,抓好粮食市场收购和销售全省粮食定购9亿斤贸易粮(含农业税征实)的计划不变。这是国家的任务,是农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落实到农户,确保完成。定购粮价格一律按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我省情况,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全省对定购粮实行价外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另文下发。
  粮食市场收购,一般每年要达到3亿斤以上。省人民政府每年要根据年景情况制定下达指导性计划,打入各地、州、市收支盘子,由当地政府按随行就市的原则确定收购价格,从市场上组织收购。
  全省9亿斤国家定购粮的粮权属省人民政府,主要用于当地城镇居民、部队和农村需救助人口的基本口粮供应。供应具体办法由各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定购粮食使用有余的,可以转为地方储备,可以用于品种兑换,也可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通知市场卖给省内缺粮地区,差价收入用于充实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各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弥补,购销差价由同级财政补贴,也可以从风险基金中解决。
  国家定购粮的销售价格,由各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定购价加经营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议购粮的销售价格要按照各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进销差率或利润率等办法从严控制,保持粮价基本稳定。

  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国家掌握必要粮源,搞好供应、稳定市场、稳定粮价,各级政府要本着掌握批发放活零售的原则加强市场管理。要组织工商、粮食、物价、公安、税务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坚决取缔无执照经营。对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行为要严加惩处。在粮食收购季节,对一级市场要实行统一管理,由主渠道经营,以县(市、特区、区)为单位,国家确定的粮食定购任务未完成前,除国有粮食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直接到农村从农民手中购粮。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允许产需间进行余缺调剂,但不得转手出售,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也要常年开放,允许产、销区间组织调节。销区到产区购粮,要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采购。要按照粮食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有一定的资信和自有资金、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包括固定场地、仓容、检验手段等);有一定的库存量并承担社会责任等条件,对粮食批发企业由工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继续准许经营,反之不予重新登记,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掌握批发。省法制办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粮油经营和加工管理办法,逐步使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

  五、抓紧抓好省外粮食调剂调入和采购
  鉴于我省省内粮食产销矛盾较大的现实,务必抓紧抓好省外粮食调入,确保供求平衡和稳定合理库存。根据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测算,全省每年粮食支出约需26亿斤,除了省内收购13亿斤,尚差13亿斤,必须通过省外如数调剂调入才能实现收支平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应当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凡是省组织安排的调剂调入,要确保如数完成;二是各地、州、市要逐步与产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积极组织粮源进行采购。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努力,确保每年从省外调剂调入粮食13亿斤以上,确保供求平衡,保持合理库存稳定。

  六、切实做好粮食供应,保持市场稳定
  各级政府要保证安排好城镇居民口粮和农村缺粮农民的粮食供应,特别要保证部队、工矿区职工、大专院校学生、低收入者的口粮和灾区缺粮人口的粮食供应。凡是定量、定价供应的品种,都要采取适当办法加强管理。防止套购、抢购。
  适时搞好粮食吞吐调节,保持市场粮价相对稳定。市场粮价过低时,国有粮食企业要按定购价进行保护性收购,防止“谷贱伤农”,保护生产者利益;市场粮价过高时,要适时组织抛售,平抑市场粮价,保护消费者利益。因为保护性的收购与抛售产生的亏损,要用粮食风险基金足额补贴。

  七、建立、完善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
  为了强化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全省计划通过国家专项储备粮移库和抓好省内收购的办法,逐步把国家专项粮食储备由目前的2亿多斤增至10亿斤。保持省、地、县储备10亿斤,风险基金的数额要与客观需求相适应,并列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的储备粮,动用权分别属于各级政府,未经权属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所有储存单位都要按照账实相符、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账记载、品种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地点落实的原则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八、加强食油购销管理
  经测算,全省每年需要掌握油料6亿斤(折油1.8亿斤),食油销售1.6亿斤,省内外调剂调出和合理增加储备共0.43亿斤。为了确保实现以上安排,也要象粮食那样稳定种植面积、增加产量、搞好收购,每年都要下达种植和收购任务,逐级落实到乡、村、组;要执行省人民政府从维护农民保本有利原则出发制定的指导性收购价格;要加强市场管理,强化宏观调控,确保国家掌握必要的油源,搞好总量平衡。

  九、实行钱粮挂钩,确保资金供应
  各级政府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协调工作,确保粮油收购、调剂调入和储备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到收购不打“白条”,调剂调入不欠账,储备资金不留缺口;储备费用补贴按照国家储备补贴标准由同级财政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其他如政策性经营补贴等按规定及时拨补。有关粮食的各种下拨资金,由同级财政逐级分解下拨,专款专用,财政进行使用监督。

  十、理顺关系,推行“两条线运行”机制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稳妥地搞好粮食企业改革,把粮食政策性经营和商业性经营从业务上、机构上分开。搞好这一改革要重点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明确“两条线运行”的目的、原则和具体做法。目的是要加强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在粮食市场出现波动时及时调控市场,保持粮价稳定。同时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原则是统一领导,两线运行,各司其职,分别核算,搞活经营,即是在粮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把两种不同性质的经营分成两条线,分别核算、搞活经营;具体做法是在明确划分两条线的同时,对政策性经营实行“四代一定”的办法,即政府委托企业代购、代储、代销、代加工、给予定额代理费用。费用标准根据必要费用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适时足额拨给有关粮食基层单位,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二是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三是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四是要体贴粮食部门的实际困难,继续从经济上、政策上给予优惠照顾,支持帮助粮食部门渡过难关。
  实行省长和专员、州、市长负责制是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迈出的重要一步、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性和工作的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地作好有关粮油政策的宣传工作,保证这一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制定保障粮食供求平衡规划,采取得力措施保证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工作,保证全省总量平衡和分地区、分品种的衔接平衡。各级都要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树立全局观念,维护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地、州、市、县(市、特区、区)粮食局要保持稳定,精简机构,政企分开,提高效率。要充实、完善粮油收购、储存、批发、加工和零售网络的服务体制建设。基层粮食部门的财产属国家所有,粮管所(站、店、库、厂)的隶属关系要保持稳定,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使之更好地发挥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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