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劳社鉴函[2003]1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提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素质和考评技能,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工作,根据《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办发[2001]31号)的规定,现将全省2003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考核、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任考评员的培训、考核
(一)新任考评员的产生、培训方式根据《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凡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 填写《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核准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一),向相应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的培训或劳动人事管理机构申报,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其主管部门、行业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二),统一报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对新任考评员一次培训人数在50人(或与换证考核人数合并计算,一次培训在60人)以上的,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委托市、州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企业,按省厅鉴定中心确定的时间,对考评员在当地进行培训考核。对于一次培训人数不足50人的,省厅将统筹安排培训考核。
(二)培训的内容: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理论和政策;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国家职业标准与命题;考评员职责与职业道德;考评技巧与方法等。
(三)培训时间:三天。
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考试合格者,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二、任期届满考评员考核换证
(一)考核换证范围
凡2000年9月底以前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都属本次培训考核和换证的范围。
(二)考核换证程序和办法
考评人员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所聘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2000-2003年考评工作总结和换证申请报告,填写考评员复审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三);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其主管部门、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换证申请报告和考评工作总结,在组织考核培训前15天报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对换证考核一次培训人数在30人(或与新任考评员培训考核合并计算一次在60人)以上,省厅鉴定中心可委托市、州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企业,按省厅鉴定中心确定的时间,分职业(工种),对申请换证的考评员在当地进行培训考核,届时,省厅鉴定中心将派人参加考核工作。对于一次培训人数不足30人的,省厅将统筹安排换证培训考核。
换证培训考核一般安排一天时间,主要内容是学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分析当前鉴定考评工作主要经验和问题,座谈总结自己考评工作的情况和体会。
三、几点要求
(一)为统一标准、保证质量,美容师、美发师、中式烹调师、保健按摩师、汽车修理工、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等职业的考评员(包括新任和原任)培训考核换证工作,由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组织。省厅拟定于7月下旬举办上述8个职业考评员的培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请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主管部门、单位于今年6月30日前将上述职业参加培训、考核、换证人员情况报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行业要按照考评员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在培训考核换证工作中,要加强组织,严格考核,促使考评员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水平。
(三)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对于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应与之续签聘用协议;没有签定聘用协议的考评人员,今后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得再委派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四)考评员换证考核工作是规范考评员行为、提高其考评水平的重要措施,对应参加而未参加本年度培训考核换证的,今后不得安排考评工作。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正在建立考评员管理数据库,对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将纳入数据库管理,并将数据库资源与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共享。
附件:
1、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核准表(略)
2、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新任考评员资格申报表(略)
3、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复审登记表(略)
4、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任期届满考核换证人员情况表(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