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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工业企业分类和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27 生效日期: 1995-03-27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以穗府办[1995]23号

为深化企业改革。推动企业向上规模、高技术、高效率、高效益、低消耗方向发展,根据《广州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范围。
  企业分类范围包括市经委、商委、建委、交委、外经贸委、农委等独立核算的国有工业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类别划分和分类标准。
  企业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企业在保证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以企业的销售额、利税总额、资本金利润率、人均创利税等四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得分为标准。
  (一)销售额(销售收入)
   1.8亿元以上(含1.8亿元)的计20分(满分),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得4分,500万元至1.8亿元之间按比例递增。
  (二)利税总额
  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计20分(满分),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得4分,1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按比例递增。
  (三)资本金利润率
  20%以上(含20%)的计30分(满分),5%以下(含5%)得4分,5%至20%之间按比例递增。
  (四)人均创利税
  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计30分(满分),2000元以上(含2000元)得4分,2000元到2万元之间按比例递增。
  上述四项指标每一单项指标获得全国同行业前三名的(凭有效证明,按该项指标的实际得分增加20%的奖励分。
  为能反映企业自身增长水平,考虑上述四项指标增长率因素,其实际得分值=计算分值×(1+a)
    本年度该项指标值-上年度该项指标值
  a=-----------------
         上年度该项指标值
  a≤0.5。
  上一年度亏损企业,本年度扭亏为盈a值为0.5。

  三、分类办法。
  以四项经济指标的总分决定企业的类别:
  一类: 总分80分以上的(含80分)
  二类: 总分60分至79分
  三类: 总分40分至59分
  四类: 总分20分至39分
  19分以下不列类。亏损企业不参加浮动分类,对于减亏和扭亏为盈成绩显著,以及风险抵押承包企业的厂长和有关人员的奖励,由各主管局(总公司)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四、分类周期。
  企业分类从1994年起执行(以1994年实绩为考核依据),每年审定一次。依据审定结果,确定企业类别,兑现对厂长(经理)和厂级领导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1至4倍的奖励和其他相应经济待遇。企业副职的奖励一般可按正职的0.6倍至0.8倍,具体由厂长(经理)确定。

  五、审批手续。
  每年企业类别审定,由企业依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审查批复所确认的实绩数据填表申报,报送上级主管局(总公司)审定(无主管局的企业直接报主管委审定),报主管委备案。

  六、企业分类的相应经济待遇。
  (一)对厂长(经理)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1至4倍的奖励办法:
  一类企业: 3至4倍
  二类企业: 2至3倍
  三类企业: 1至2倍
  四类企业: 1倍以下
  对于综合得分为100分至109分和110分以上企业的厂长(经理)可分别按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5倍和6倍兑现奖励。
  计算企业职工的年均收入,应为该年度企业职工的全部收入。
  (二)设立企业实现利润超额提成奖励。
  凡当年实现利润超过上年基数,其超额部分根据企业不同类别,确定不同超额提成奖励的比例,奖励全体职工。其中一类企业超额提成比例20%,二类企业为15%,三、四类企业为10%,此项作为企业提成资金,不列入企业工资总额。
  经经管的财政部门批准,在企业税后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实行重奖的办法。
  市政府从每一财政年度中拨付200万元至250万元专款,建立优秀企业家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实行重奖,由主管局从所属达到一、二、三、四类标准的企业中按2%至5%的比例推荐实现利润创历史最高水平的利润大户,作为优秀企业家候选人上报主管委进行初审。最后由市经委牵头,有市委企业工委、市计委、市体改委、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建委、市农委、市交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领导组成的优秀企业家评审小组审定。每一年奖励20名至50名,其中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3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0名以上,奖金为3万元至10万元。

  八、监督和约束。
  企业申报类别的有关经济指标的数据应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假情况,追究厂长(经理)的行政责任。
  对厂长(经理)和厂级领导兑现奖励,要加强民主监督,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其奖励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上报审批。

  九、按本办法评定类别的企业,其经营班子成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可按企业经济地位享受相应的经济待遇,不再与原行政职级挂钩。

  十、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分类和奖励可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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