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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货运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在日本大阪设立办事处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合批[2006]901号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中国货运邮政航空公司拟在日本大阪设立办事处的函》(局函〔2006〕176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货运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在日本大阪设立办事处。
  二、办事处业务范围为:组织实施大阪地区邮件和货物的运输、地面作业、货物的处理、仓储、分拨等业务及相关地面保障工作;负责大阪地区进出港邮货的查询及客户服务工作;保证邮货运输服务的时限和质量,保障航班正常运行。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身体健康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办事处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我驻大阪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领导。
  五、办事处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工作情况须由你局每年年底报送我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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