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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6 生效日期: 2006-11-16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产险[2006]1232号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申请》(阳光呈〔2006〕38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19H03Z01061116;
  2、车辆损失保险条款:A19H03Z02061116;
  3、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A19G01Z03061116。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全车盗抢险条款:A19G01F01061116;
  2、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A19G01F02061116;
  3、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19G01F03061116;
  4、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A19G01F04061116;
  5、自燃损失险条款:A19G01F05061116;
  6、换件特约条款:A19G01F06061116;
  7、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A19G01F07061116;
  8、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A19G01F08061116;
  9、代步车租用费用险条款:A19G01F09061116;
  10、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A19G01F10061116;
  11、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A19G01F11061116;
  12、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A19G01F12061116;
  13、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A19G01F13061116。
  二、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三、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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