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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一)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30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函[1999]327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税”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我省税收会计 管理工作,省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收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各地要按照本办法实施税收会计工作,执行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试行稿)》鲁地税计字(1997)第13号同时废止。附:山东省地方税收会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税'指导思想,全面推进半军事化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会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税收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税收会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统计法规制度,保证税收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税收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经常督促、检查、指导税收会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税收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税收会计工作包括税收会计、税收统计和税收票证管理三部分。
  税收会计是核算与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它是以直接负责税款征收、 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税收资金及其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的核算与控制,为税收决策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资料,以保证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种税收管理活动。
  税收统计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和国家统计的需要,按照统一的工作制度和工 作方法进行的一项统计核算工作,它是税务部门对征收业务和管理工作所进行的专业统计,是从数量方面反映税收活动及对经济税源进行统计、分析、预测的管理活动。
  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 计和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环节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税收会计工作是一项整体性、综合性的工作。发挥税收会计的职能作用,需要其他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会计部门要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应及时向会计部门提供有关税收政策、征管、税务稽查资料等;计算机管理部门应与会计部门共同开发、应用税收会计管理软件,实施会计电算化。


    第六条 会计电算化是税收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重要步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为税收会计实行电算化创造条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推进税收会计电算化的进程。

第二章 会计工作组织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管理税收会计工作。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难易程度,按照计划、会计、统计、制度、票证、税源管理、宏观分析等岗位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税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掌握税收政策、税收会计、统计及计算机应用知识,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证。


    第九条 税收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税收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合理安排税收会计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保证税收会计人员知识更新和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税收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时间性、连续性较强的工作,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会计机构负责人调动工作或离职,须事先征得上级税务机关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更会计凭让、会计账簿和会计、统计报表等资料。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保证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和干扰。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税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章 税收会计工作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制定全省地方税收会计、统计、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发会计、统计报表,解释报表口径;审核、汇总、上报全省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提供准确可靠的税收会计信息资料;负责税收票证的设计、印制、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税收会计人员的培训;督促和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五条 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贯彻实施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审核、汇总、编制、上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提供准确可靠的税收会计信息资料;领发、管理、使用税收票证;组织、指导县(市、区)级税收会计人员的培训;督促和检查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六条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具体实施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辖区内税收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审核、编制、汇总、上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提供准确可靠的税收会计信息资料;领发、管理、使用税收票证;组织、指导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人员的培训;监督和检查基层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七条 基层税收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工作制度和办法;负责辖区内税收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编制、上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提供准确可靠的税收会计信息资料;保证税款安全、及时、足额入库;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领发、使用和保管,指导用票人员正确使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第四章 税收会计核算
第一节 税收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凡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都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税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税收会计核算工作。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等四种类型。
  (一)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 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二)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 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税务机关。
  (三)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 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四)混合业务单位,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及其职责相对应,对规定在乡 (镇)金库入库的税款,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办理在乡(镇)金库的入库和退库业务,对规定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负责征收和上解业务,而不负责入库和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税收会计对实际发生并引起税收资金增减变动的应征、待解、在途、上解、损失、入库、提退、减免、保管款等税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等。


    第二十条 税收会计可采用记账凭证或科目汇总表两种核算程序,但一个核算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采用其中一种程序,而不能交叉使用两种程序。
  (一)实行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单位,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及时登记各 种账簿,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5.总账与有关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辅助账核对。
  6.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二)实行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的单位,每五日汇总记账凭证一次,业务量较少 的单位每十天汇总记账凭证一次,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定期按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总账与有关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辅助账核对。
  7.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税收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会计凭证、账簿填制的一般要求:
  (一)书写文字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要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填 写。
  (二)在印有横格的税收会计文件上书写汉字和数字时,要在格上方留有适当的 空距,(一般占格宽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作为更正错误的余地。用计算机打印账簿的,要按计算机程序设置标准打印。
  (三)书写数字,除大写金额应用汉字外,其他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不 得连笔写,并在会计凭证合计行前书写货币币种符号。
  (四)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 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五)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 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第二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核算程序、记账规则、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应当符合税收会计制度规定。会计管理软件要统一,一般应从会计年度初开始使用,年度中间不得更换。


    第二十四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原则。


    第二十五条 税收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十六条 税收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节 税收会计科目

    第二十七条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它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税收会计部门应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但不得随意增删或改变会计科目的名称、编号、性质、核算内容及科目对应关系。


    第二十九条 在总账、明细账科目之外需要增设其他总账、明细账科目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其具体名称、编号和使用方法由省局统一规定。

第三节 税收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

    第三十条 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三十一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二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税收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各类凭证的具体内容:
  (一)应征凭证。是指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 (人)应缴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以下几种: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预缴税款通知单、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或应纳税款核定书、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或定税清册、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核准停业通知书、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和各种临时征收凭证等。
  (二)减免凭证。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发 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款的一种凭证。它是纪录减免税金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明,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具体有以下两种:征前减免的,其减免凭证即为纳税申报表;退库减免的,其减免凭证为办理退库的收入退还书。
  (三)征解凭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缴纳税款或办理 税款结报和上解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上解税金、在途税金和待解税金的依据。征解凭证种类如下:各种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及汇总专用缴款书收据联、各种税收完税证存根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存根联或汇总划解税款清单、罚款收据存根联、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票款结报单、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邮寄汇款收款凭证。
  (四)入库凭证。是证明税款已经缴入国库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入库税金的原 始凭证。具体有:各种税收缴款书回执联、预算收入日报表、更正通知书。
  (五)提退凭证。是税务机关从已征收或已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和提成或证 明退税和提成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提退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收入退还书报查联和付账通知联、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存根联、提退清单等。
  (六)其他凭证。指除以上各种凭证外,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其他各 种凭证。主要有纳税保证金收据、发票保证金收据、票款损失报告单、票款损失处理批准文件、损失税金追回及赔偿收据、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呆账税金审批确认书、法定清算报告、注销欠税批准文件、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拍卖品收购发票、拍卖款汇款收款凭证、拍卖款转账退款凭证、拍卖款现金退款凭证、异地完税凭证、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以及其他各种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的凭证。


    第三十三条 税收会计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加以归类整理编制,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总账及其明细账的依据。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税收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凭证的取得与填制

    第三十四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可通过会计人员直接和间接方式取得。对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部分征解凭证,会计人员可直接取得;对间接取得的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和其它原始凭证则应制定严格的凭证传递制度。凡单位内部形成的原始凭证应在当日或次日12点前传递给会计人员;凡外来原始凭证(如审计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应在凭证传递到税务机关当日直接给会计人员。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五条 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真实、准确、清楚、完整、不漏填、简写、省略,不随意涂改、刮擦和挖补,多联式凭证必须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各种原始凭证应章戳齐全。


    第三十六条 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以审核无误原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 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填制,不得把不同类型的税收业务合并填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二)编制税收记账凭证时,要按税收业务发生日期及时填制,并按月连续编号, 一笔税收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张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总账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只填代码不填名称或简化科 目名称。
  (四)科目对应关系要清楚,会计分录只能一借一贷或一借多贷、一贷多借,不 得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五)每份记账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如 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第三十七条  会计凭证差错的处理:
  (一)原始凭证经审核发现差错,不得做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 或者更正。其中:对多征、少征税款要及时做退补手续,少解税款要及时补解,多解税款可抵解下次同税种税目的应解税款,但必须在应抵的征收凭证上加注详细说明。
  (二)记账凭证经审核发现差错,如未登记有关账簿,可重新编制正确的凭证;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对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三)经审核发现有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记账凭证填制税收业务事项完毕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三、会计凭证的审核

    第三十九条 税收会计凭证除在填制过程中,由有关人员审核外,还要由会计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


    第四十条 会计凭证审核的一般内容:
  (一)凭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无弄虚作假,计算错误或遗漏等现象; 凭证填制是否规范、清楚,有无刮擦、挖补、涂改等现象。
  (二)填用的税收会计凭证是否符合税收法规、政策,税种、税目及适用税率是 否正确;税款的加征、减征、罚款、附加及滞纳金计算是否准确。
  (三)记账凭证与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相符,金额是否一致,另 档保管的原始凭证存放位置是否明确,保存是否完整;会计科目名称是否正确,对应关系是否清楚;是否按顺序编号,有无重号、缺号现象。
  (四)税收票证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以缴款书或其他收据代替完税证收取 现金税款的现象,有无以印花税销售凭证(未售印花税票)直接收取现金的现象;税收'汇总缴款书'与所附税收完税证等收取现金税款的票证,相应金额是否一致,有无多征少解,少征多解或错解税种、科目、税款级次等现象。
  (五)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规范,有无串行、串位和随意省略、简化书写的现象; 各联次是否一次复写,有无单联填写的现象,是否按顺序使用,有无跳号使用的现象。
  (六)填用票证和征收税款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结报,有无积压、挪用、贪占税款 的现象。
  (七)作废票证各联保存是否完整,作废原因是否属实,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批准 作废,有无存在废票重用的现象。


    第四十一条 税收会计凭证的审核应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全面化。要坚持征收人员自审,基层税收会计进行普审,分局(所)长定期进行抽审(年抽审面不低于30%),县级地税机关对基层地税机关上解的税收票证进行全面复审,调换票证审核的五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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