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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强化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9 生效日期: 2007-09-1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市字[2007]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精神,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工商办字[2007]179号)和《关于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34号)的要求,为提高流通领域农村商品经营者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农民群众安全放心消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选取一批管理规范、诚信经营、产品合格率较高、政府、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满意、影响力大和示范性较强的农村商品经营单位,命名为“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并予以公示,督促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的能力,提升综合管理水平,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以推动农村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维护农村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安全放心消费,促进农村商品经营者店诚信规范经营。
  二、严格标准,积极培育
  各地要参照总局制订的标准(见附件一),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符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确定本地区“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培育目标和具体措施,分阶段、分步骤确保每个乡镇至少各建立一家经营食品和经营农资商品的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使广大农民群众不出乡镇就可以买到“放心商品”。农村商品经营者可以自愿申报“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
  三、推广示范,有效激励
  各地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推广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典型,通过各种形式让广大农村消费者知晓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要针对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建立有效的激励措施,提高市场占有率,使经营者切实收到规范经营、文明经商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以推动农村商品经营者健全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农村商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为保证命名公示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各地对组织推荐上报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要严格标准从严审查,做到优中选精,以确保高标准、严要求。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由农村商品经营者自愿申请,经申请者所在地工商所、县级和地(市)级工商局审核后,报省(区、市)工商局统一命名,省(区、市)工商局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国家工商总局汇总后,统一公示全国“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名单。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要统一通过省(区、市)工商局,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示。请各地于2007年12月1日之前将本省开展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工作的总结 、审定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申请表》(附件二)、《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备案表》(附件三)报送总局备案、公示。国家工商总局联系人,市场规范管理司陈骥、柳晓,电话:010-88650601,88650615,传真:68032642,电子邮件: scs@saic.gov.cn、chenji@saic.gov.cn.
  五、加强检查,确保规范
  各地工商局应全面加强对“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动态检查,并定期进行复核,视检查情况、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情况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留或取消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资格。命名公示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每年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复核。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资格、并向社会公示,报总局备案。
  (一)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二)发生严重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监管检查中证明本店商品质量主要指标不合格,不符合“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作要求
  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在加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自觉增强责任感,努力抓好工作落实。要把狠抓“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全面规划、精心部署、分步骤、分阶段周密实施。市场管理部门要牵头负责,会同消保、公平交易、企业注册、个体私营管理等部门齐抓共管,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各地在创建“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中,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强迫经营者参加。严禁借活动之名向农村商品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搭车收费。对于违反规定收费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各级工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要严格申报和后续管理工作。省级工商局要组织指导具备条件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字自愿申报,严格按照条件和要求审核推荐,严格标准条件。在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确定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与指导,确保取得成效。
  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与商务、农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情况交流和信息互通机制,切实发挥“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的作用,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促进农村商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

  一、管理规范。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
  二、经营规范。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文明经商、诚信经营。
  1.证照齐全,亮证亮照经营;
  2.经营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商品标识完整清晰,证件齐全:
  3.交易商品明码标价,对属于国家价格管理的商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
  4.计量器具和消防设施符合法定要求。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有必要的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
  5.全面履行交易合同。没有故意利用合同实施欺骗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6.已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验收、购销台帐、可追溯管理、保护商标等知识产权、不合格商品退货等管理制度;经营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要求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7.诚信守法经营,切实消费者权益,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
  8.经营环境宽敞明亮,清洁卫生;
  9.物品陈列规范。销售化肥、农药、土特产品的营业场地,要与生活消费品的营业场地严格隔开。
  三、模范守法。近三年内经营者无重大或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注规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法行为的记录,没有发生过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有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交易商品的行为。
  四、无其他不良行为记录。近三年内在银行、税务、质量检验、卫生、公安、法院等国家行政和司法部门没有不良违法行为记录。
  五、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良好。从业人员具备基本必要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从业人员无传染性疾病;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经营食品、副食品的从业人员,还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六、损害赔偿机制健全。能够向消费者主动承诺损害赔偿,及时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质量纠纷。
  七、向顾客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积极引领农民群众科学消费、节约消费、文明消费。
  八、积极引入现代营销方式和商业业态,基本能保证进货放心安全。积极引入连锁经营、代理专卖、物流配送等营销方式,努力探索使用电子商务等现代手段,节约交易成本,推动农村市场商品流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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