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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 2003-06-26
发布部门: 吉林省科技厅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批准的《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经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03年第8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改革方案》(以下称改革方案),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四条 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公民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科技进步奖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改革方案中所称“开发类”,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过程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形成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计、新技术、新材料及生物品种,并已在实际应用中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 改革方案中所称“推广类”,是指在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 改革方案中所称“社会公益类”,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创新成果,在其开发、推广及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的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九条 改革方案中所称“基础类”,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基础技术研究中取得重大发展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改革方案中所称“发明类”,是指运用科学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发明,并在应用、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具有重大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二等奖的人数一般不超过13人,三等奖的人数一般不超过8人。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技进步奖的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技术创新: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工艺水平,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二)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 
  (三)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的量化评定标准按《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量化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为完善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批准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 
  (三)审议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发布奖励公告。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厅长担任。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有影响和权威的专家、学者,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组成人选由省科技厅推荐,报省政府批准。 
  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下设科技进步奖复审委员会。 分为农业、工业、社会发展三个复审组对各相关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 
  复审委员会由部分奖励委员会委员、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复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学科(专业)评审组由省内外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十条 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复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厅(委、办、局)、中直驻吉有关单位和大型企业的科技主管机构为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单位。 
  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每年推荐的具体要求,将推荐项目材料及评审费等,统一报送省政府政务大厅,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须填写《科技进步奖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四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推荐;单个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同一内容项目已在国家或者省(部)获得科技奖励的,不得再次推荐;能形成系统、相互间是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推荐。


    第二十五条 被推荐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特殊专业或者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防、安全、公安以及特殊需要保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八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提交相应的复审委员会(组)复审。


    第三十条  奖励办对高等级奖励项目应进行核实。


    第三十一条科技进步奖的拟奖项目在省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及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异议。


    第三十二条公布后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由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三十三条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 学科(专业)评审组一般应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特殊情况下可由奖励办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通信方式或网络进行评审。会议评审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他方式进行评审要写出明确的评审意见,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评审结果。 
  (二) 科技进步奖复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复审结果。 
  (三) 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结果进行审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 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召开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者视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年度内被推荐为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当年科技进步奖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公民对科技进步奖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项目内容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科技进步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公民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公民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组织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异议人身份和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结果报送奖励办。必要时,奖励办可以直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项目完成人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审核。项目完成人员需重新排序的,必须经项目组全体完成人员同意(签字),并经本单位和推荐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奖励办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项目完成单位或者项目完成人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异议在年度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会议进行审议;逾期未处理完毕的,待异议处理结束后,再重新推荐。


    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应当向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会议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项目完成人。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经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审议、批准的获奖项目,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科技进步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年度评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情况,而本细则又未明确规定的,可由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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