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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7 生效日期: 2007-11-2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7]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贯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23号令),推动各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运营进程,规范运营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污染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单位的初审工作,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现场审查、资料评审,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提出初审意见。
  (二)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全面实行运营管理资质许可制度和运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杜绝无证运营现象,加强运营培训,没有按规定进行培训的单位不得申报运营资质。
  (三)加强对持证单位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监管,督促运营单位完善日常管理制度,规范设施运营岗位管理、设施运营操作规程、设施排污检测管理、设备仪器管理与维护、运营记录、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文件资料管理等。
  (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无证运营和运营设施排放不达标的单位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五)对本辖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的年度考核和本辖区的年度运营总结作为每年的例行工作,今后不再专门发文。 
  请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环发〔2005〕84号)的有关要求,组织持证单位认真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在此基础上,做好本辖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年度总结工作,年度总结内容应包括:本辖区运营资质获证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情况 、考核结果的评价分析、市场化运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的建议等。 
  请各单位每年及时、认真地部署和完成运营总结报告和持证单位考核结果汇总工作,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报送我局,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chan.yechu@sepa.gov.cn 。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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