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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9 生效日期: 2007-11-09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文教科发[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规范全国营利性营业场所使用的卡拉OK节目的管理,建立健全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保证卡拉OK质量,提升行业技术和服务水平,文化部组织制定了《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WH/T29-2007)。该标准已完成并通过审定,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

    1.范 围
    本规范规定了卡拉OK节目制作的要求,包括内容采集、添加、标注的要求,以及卡拉OK节目制作的音视频技术指标、信源编码指标等。
    本规范适用于卡拉OK节目的制作、传输、播映、维护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341号令)
    《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8号)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海关总署令第23号)
    《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64号)
    《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新出联[1992]4号)
    GB/T 20090.2-2006 《信息技术  先进音视频编码  第2部分:视频》
    GB/T 17975 《信息技术  运动图像及伴音信号的通用编码  第2部分:视频》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卡拉OK  Karaoke
    一种伴奏系统,演唱者可以在预先录制的音乐伴奏下参与歌唱。
    3.2   卡拉OK节目  Karaoke  Programmes
    用于卡拉OK伴唱,在预先录制的音乐伴奏下参与歌唱的节目。
    3.3   先进音视频编码标准  Audio Video Standard(AVS)
    我国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二代信源编码标准。
    3.4   运动图像专家组  Moving Pictures Experts Group(MPEG)
    特指由运动图像专家组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压缩比率较大的活动图像和声音的压缩标准。
    3.5   版权  Copyright
    又称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6    规范汉字  Normal Chinese Charact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国家通用文字,包括简化字和未经简化的传承字(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3.7   不规范汉字  Unnormal Chinese Characters
    包括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已被淘汰的异体字、已被废止的“第二批简化字”、自造简体字、错别字以及已被废止的旧字形字。
    3.8    码流 Data Rate
    传输流在信道中传送数据的速率,通常以比特/秒(bit/s)为单位。
    3.9   NTSC制  National Television System Committee
    正交平衡调幅制。  1952年由美国国家电视制定委员会制定的彩色电视广播标准,分辨率为720×480。
    3.10   PAL制  Phase Alternating Line
    逐行倒像正交平衡调幅制。分辨率为720×576。
    4.  卡拉OK节目内容要求
    卡拉OK节目的内容,应为已经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过音像制品的歌曲或已经在中国内地电视台公开播映过的歌曲。未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过音像制品的歌曲或未在中国内地电视台公开播映过的歌曲,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材料后,方可列入卡拉OK节目内容。
    卡拉OK节目的内容,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341号令)、《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8号)、《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 海关总署令第23号)等规定禁止的内容。
    4.1   卡拉OK节目中相关信息的显示
    4.1.1  总体要求
    4.1.1.1 卡拉OK节目中应当标注以下与版权相关的信息:
    唱片公司、出品公司、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使用地区,以及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应当标注的信息。
    4.1.1.2卡拉OK节目中各类信息之间不得互相遮盖。
    4.1.1.3卡拉OK节目中的文字包括汉字、外国文字、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64号)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新出联[1992]4号)要求并结合卡拉OK节目的特点,字幕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不规范汉字,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01年公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手册》第一 批《异形词整理表》的标注,规范异形词的使用。
    4.1.2 具体要求
    与版权相关的信息显示内容包括节目名称、语种、演唱者、词作者、曲作者、出品公司(包括LOGO)、唱片公司(包括LOGO)、使用地区等信息。
    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语种的显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清晰明确,如:粤方言(粤)、闽方言(闽)等,不得出现台语、台湾语等称谓;
    b. 中国籍人员必须显示中文姓名,常用名优先,国籍可以省略不写;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关于姓名拼写的格式;外籍人员标注所属语种姓名全称,同时需标注中文译名、国籍;
    c. 每首卡拉OK节目必须标注使用地区为“本节目仅限中国内地卡拉OK场所使用”字样;
    d. 卡拉OK节目的唱片公司、出品公司可以使用文字或图标(LOGO)的形式进行标注。
    4.2  卡拉OK节目其他相关信息的标注
    4.2.1 多人演唱的节目的字幕显示
    卡拉OK节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演唱者时,应有区别明显的字幕提示。
    4.2.2 演唱提示符
    卡拉OK节目必须配有明显的演唱提示符。
    4.2.3 特殊符号、艺术字的使用
    卡拉OK节目中特殊符号和艺术字不得遮盖其他信息的显示。
    5.卡拉OK节目技术要求
    5.1   卡拉OK节目制作设备的音频技术指标的要求(见表一)
表(一)音频输出参数指标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1
音频
谐波失真
L
%
≦1
R
2
音频
信噪比
L
dB
≧70(不加权)
R
3
左右声道串扰
dB
≦-70
4
左右声道电平差
dB
≦0.5
5
左右声道相位差
°
≦5
6
幅频响应
L
dB
≦0.5,≧-0.5
(60Hz-18kHz)
R
L
≦1.0,≧-2.0
(20Hz-20kHz)
R

    5.2   卡拉OK节目制作设备的视频技术指标的要求(见表二)
表(二)视频输出参数指标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1
视频输出幅度
mV
700±20
2
行同步幅度
mV
300±9
3
色同步幅度
mV
300±9
4
视频幅频特性
dB
±0.5
(≦4.8MHz)
≦0.5,≧-1.0
(5.0MHz)
≦0.5,≧-4.0
(5.5MHz)
5
K因子
%
≦3
6
亮度非线性
%
≦5
7
微分增值
%
±3

    注:dB:分贝。
    MB:兆字节,储存信息容量的计算单位。
    mV:毫伏,电压的计量单位。
    Hz:赫兹,频率的计量单位(周/秒)。
    KHz:千赫兹。
    MHz:兆赫兹。
    1920×1080i:隔行i(interlace )。
    1920×1080p:逐行P(progressive)。
    ns:毫微秒(时间单位等于1秒的10亿分之一)。
    5.3   卡拉OK节目信源编码指标的要求
    5.3.1卡拉OK节目应当采用MPEG、AVS等标准作为信源编码,对内容进行编码和解码,对于标清PAL制、NTSC制的码流,其码率不低于1.5Mbps,对于高清(1080i或1080p)的码流,其码率不低于6Mbps。
    5.3.2 本章中所涉及的有关AVS标准的详细规则以GB/T 20090标准以及AVS工作组有关AVS的技术规范细则为准。
    5.3.3 本章中涉及有关MPEG国际标准的详细规则以MPEG标准组织的相关标准和规范(GB/T 17975)为准。
    6.卡拉OK节目的符合性要求
    声明符合本规范的卡拉OK节目,应全面符合本规范中规定的卡拉OK节目内容要求及卡拉OK节目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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