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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湘政发[2002]17号文件有关服务性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3 生效日期: 2002-10-23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2]277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经研究,现就《通知》中有关服务性收费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委、省政府优化经济环境重要措施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通知》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对《通知》第三条规定各地清理核定的服务性收费,务必按照规定的清理原则进行清理和规范,清理规范结果务必于今年11月底前逐级上报省局。凡未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核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取消。

  二、按照《通知》的规定,交警部门负责全省汽车检测站所的行业管理后,其安全性能检测费按照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安全性能检测的内容、频率、收费标准等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当地汽车检测站所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环境专业技术服务的尾气检测属服务性收费,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规范,不得强行指定检测单位。

  四、取消广播电台交通频道收取的机动车交通信息台服务费,白蚁预防费转为事业性收费管理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通知各执收单位及时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注销手续。

  五、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中介机构咨询、评估、认证的中介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或核准收费标准,各地各中介机构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

  六、具有行政(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不准利用其行政(行业)管理职权和垄断地位指定使用产品或强制接受服务。确有法律法规依据指定使用产品或强制接受服务的,其价格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中的特定商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核定,并凭省物价局正式文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贯彻执行《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通知》规定的各种收费行为一律按乱收费从严查处,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以确保省委、省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措施落到实处。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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