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全面深入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30 生效日期: 2007-09-30
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执联[2007]45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现就列为专项整治重点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具体整治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列入全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中,有5类是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低压电器、汽车配件、电线电缆)。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和总局的要求,结合当地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对5类产品的集中整治和严格监管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各地要针对当地5类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分布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逐一明确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集中力量,全面整治。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企业,要作为查处和监管的重点,通过集中整治限期解决问题。(1)出厂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企业;(2)产品获证后不能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企业;(3)擅自改变获证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结构和设计的企业;(4)国家产品监督抽查、地方产品监督抽查以及认监委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5)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的获证企业等。
  二、工作目标
  到今年年底,5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获证企业生产条件、
  质量保证体系100%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规定;出现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不合格产品100%召回;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查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其中大型企业达到95%以上;基本解决无证出厂销售的问题,重点区域无证出厂、销售违法行为基本得到杜绝。
  三、工作措施
  (一)严把强制性认证产品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无证产品出厂销售行为。
  各级质检部门要严格依照《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把好强制性认证产品市场准入关。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和进口。
  (二)全面清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以5类产品为重点,下大力气,集中开展对辖区内生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的拉网式清查,重点检查一下内容:一是产品是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二是获证后产品的关键元器件以及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结构、设计是否与发证时一致,是否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生产;三是获证后产品所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四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五是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质量违法行为。
  通过清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全面掌握辖内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等信息,并根据清查结果对每家获证企业建立质量监管信息档案,内容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监督抽查信息、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撤销信息和日常执法检查信息等。
  认监委已向各省级局下发了5类产品获证企业和获证产品的详细信息。各地还可登陆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获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获证信息。
  (三)坚持打击与整治、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各级质检部门要坚持打击、整治、规范、发展的原则,限期解决无证产品出厂销售以及获证企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产品等质量违法突出问题。对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和要求或者通过整改和整顿能够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和要求的无证企业要督促其限期获得认证;对通过整改和整顿仍不能达到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和要求的获证完全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和要求仍继续上产和销售产品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入境验证制度,加强后续监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入境验证管理,要严格核查货证相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口。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要不断加大监督抽查频次和力度,严厉打击逃避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无证出厂、销售,伪造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为降低生产成本擅自变更获证后产品关键元器件,擅自变更获证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结构、设计等损害认证有效性的违法行为。要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充分履行法定职权,提高监管执行力。各级质检部门要用好、用足《特别规定》赋予的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封存扣押物品权、查封场所权等职权,及时有效制止、查处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机制,层层分解任务,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集中组织力量,一个一个企业、一个一个产品、一个一个地区进行整治,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积极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各级质检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监管措施,强化建章立制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以认证监管机构为业务指导,以专职执法机构为执法主力,以法制机构为法制监督”的认证执法监管制度体系,积极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三)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各级质检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制,对各项整治措施,都要有检查、有考核。要采取抽查、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督导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中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应依照《特别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整治信息。各级质检部门要及时报告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成果,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和大要案件要以简报、专报等形式随时报告。
  总局联系人:孔丽英、贾俊红
  联系电话:010-82262117、82262118
  传  真:010-82260205
  认监委联系人:马 昆
  联系电话:010-82262738
  传  真:010-8226084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9月30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