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申请书》(长安责任险〔2007〕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浙江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