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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5 生效日期: 2002-09-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2]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卫生局、计委、经委、劳动保障局、工商局、质监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卫生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病是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加强职业卫生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生产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多种经济成份迅猛发展,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和劳动用工制度等发生了很大变化,职业卫生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我市的职业病发病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乡镇、私营和三资企业职业病发病率高;二是制鞋和箱包等行业的苯作业危害严重;三是群体性职业中毒多发。一些企业对职业危害缺乏认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一些乡镇、私营和三资企业在职业卫生管理上存在不少漏洞,个别企业甚至目无法纪、见利忘义,在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所有这些,使我市的职业危害呈现出上升趋势,对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加强职业卫生工作,不仅是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的大事,而且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我市职业卫生工作抓紧、抓好。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真抓实干。  (一)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预防、劳动过程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和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企业是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责任主体。全市凡存在职业危害的各类企业,要依法完善各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切实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三同时”制度;对老企业的职业危害要纳入计划,限期治理。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要按照“谁造成职业危害,谁负责治理和赔偿”的原则,监督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危害责任。要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决不允许雇用童工。  (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大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力度。当前,要按照卫生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2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李岚清副总理、盛昌黎副省长在全国、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抓住重点,分阶段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并成立相应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和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运用法律手段,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要在全市卫生监督和预防保健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我市卫生执法队伍建设;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要积极探索职业卫生监管的有效方法,加强对我市职业病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管;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力量,充实职业卫生执法队伍,提高监督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建立职业卫生技术保障体系,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提高整体服务水平,满足社会需求。  (四)依靠科技进步,控制职业病危害。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各类中小型企业和家庭作坊的产业化生产规模和水平,大力推进健康生产。同时,要淘汰或限制使用危害劳动者健康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积极开发、推广和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在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合作项目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从境外向境内转移。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关心劳动者及职业病人的健康和相关权益,依法将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纳入工伤社会保险的范围,确保劳动者在受到职业伤害后能得到积极救治,并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  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职业卫生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责无旁贷,必须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以确保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有效开展。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并牵头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对职业病防护与管理,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计划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严格把关,并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制度。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经委负责对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与制度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人的劳动鉴定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企业登记制度,加强对违规生产经营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把好工商登记关;对无证非法从事有职业危害的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有毒有害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对违法生产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抽查。  外经贸和外资引进管理部门负责把好引进项目的选择关,禁止引进境外以转移职业危害为目的、目前尚无防护办法的技术与项目。  法制、司法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列入普法宣传的计划。  公安部门负责相关犯罪案件的查处。  工会组织要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基层工会组织的重要工作内容,督促并协助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监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协调并督促用人单位解决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职责,特别是要督促企业落实有毒有害作业的申报、劳动者健康档案、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订切实可行的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措施,确保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  首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对当地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主要责任,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于那些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规、规章,严肃追究政府监管部门和有关领导干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经费需要。各级政府要增加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研等的投入,各级财政要设立职业病防治的专项经费,保证职业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与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增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能力。  第三,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法制宣传力度。要有计划地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卫生法律意识。要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普法宣传,提高用人单位法制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明确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的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加强劳动者上岗前教育培训,使劳动者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举报,把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我市职业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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