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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5 生效日期: 2007-10-15
发布部门: 交通部海事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2007年5月31日,交通部颁布了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7号,以下简称《07规则》)。《07规则》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交通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3年第3号,以下简称《93规则》)亦于同日废止。为了保障《07规则》的顺利施行,做好《93规则》与《07规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现确定  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为《07规则》施行过渡期,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船舶进出港报告
  (一)航次签证船舶在进港前可以由船舶或其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港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船舶,其进港签证可以和出港签证同时办理。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格式见附件一),具备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也可以接受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进行的报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签证站点公示可以接收的报告方式。
  (二)短期定期船舶签证船舶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情况,报告可以采用按照航次报告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按照一定的期间集中报告的方式。集中报告方式分列表报告和汇总报告两种。采用列表方式报告时,船舶在规定的时间将前一阶段船舶进出港情况,按照航次填写列表式船舶报告单(格式见附件二)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采用汇总方式报告时,船舶在规定的时间将前一阶段各航次船舶进出港情况汇总形成总的航次数、总的船舶进出港情况,填写汇总式船舶报告单(格式见附件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在批准短期定期船舶签证时,应视辖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告知船舶报告的方式以及报告时间,并向船舶提供相应格式的报告单。
  (三)年度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情况。具体的报告方式和报告要求由部海事局另行规定。
  二、关于需要办理船舶签证的情形
  (一)《07规则》第五条已经规定了需要办理签证的各种情形,考虑到方便船舶,各单位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按照《07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签证的船舶,由于装卸同一航次客货作业需要在同一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邻近码头、泊位、锚地之间移泊时,可以不再另行办理船舶签证。各海事管理机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有特别规定的,要做好有关的公告和宣传工作。
  (二)船舶办理船舶签证后下一港发生变更尚未出港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签证;已经出港的,应当到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证。难以到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证的,抵达目的地海事管理机构后应提出正当理由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的证据。
  (三)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港口之间航行时,应当按照《07规则》规定办理船舶签证手续。航行港澳航线船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不再要求同时办理船舶签证手续。
  三、关于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一)《07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水域”可以是自然条件固定水域,也可以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在固定水域内航行作业的船舶由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定期签证。为了稳步推进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施行,目前在地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以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辖区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待条件成熟后,部海事局再行通知扩大可以施行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固定水域范围。各单位要向船公司、船舶、船员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二)定线航行的船舶适用于在两个海事管理机构之间从事定线航行、作业的船舶。船舶航线涉及多个海事管理机构时,可以按照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船舶办理短期定期船舶签证,也可以同时办理在同一期间、不同航线的多个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三)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由有受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受理,有批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实行审核、审批两级审批制。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具体的批准程序见附件四。
  四、关于年度定期签证
  目前年度定期签证施行的条件尚不具备,年度定期签证申请暂不受理。有关年度签证的规定部海事局将另行制订并公布。
  五、关于船舶签证簿使用和管理
  新版船舶签证簿启用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07规则》要求核发新版船舶签证簿,停止核发旧版船舶签证簿。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告知船舶在2008年7月1日前必须换取新版船舶签证簿。换取新版船舶签证簿时,对未使用完毕的旧版船舶签证簿予以注销,同时在旧版船舶签证簿第一页注明“已换发新版船舶签证簿”。未换新版船舶签证簿的船舶在施行过渡期内可以使用旧版船舶签证簿申请船舶签证,施行过渡期结束后必须使用新版船舶签证簿申请船舶签证。
  六、关于船舶签证监督检查
  (一)各单位应当按照《07规则》规定开展船舶签证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结合现场监督、船舶安全检查等方式进行。实施船舶签证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好有关的监督检查记录。
  (二)按照《07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需要将有关情况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时,通报的方式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通报时应当确认是否通报成功并做好通报记录。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关台帐,对收到的通报事项予以记载,并保存有关通报材料。
  (三)在《07规则》施行过渡期内,海事管理机构对因不清楚或错误理解《07规则》条款造成违章的船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要加强教育。
  七、关于船舶签证使用的有关印章
  按照《07规则》规定办理船舶签证时,沿用目前使用的船舶签证专用章、校核章、注销章、船舶签证簿核发专用章(各类印章规格见附件五),接受船舶报告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八、在《07规则》施行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及时解决,要做好总结和报告工作。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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