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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名命名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7 生效日期: 2006-06-07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地名管理工作是城镇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各类新生地名不断涌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业发展迅猛,生活居住区、商住楼和具有地名意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大量涌现,不仅增加了地名数量,扩展了城镇区域内点状地名和面状地名的管理空间,也丰富了城镇地名内容,提升了城镇文化品位。但从目前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整体情况看,仍有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不能按照《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在申请规划立项之前按照法定程序到所在行政区域的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群)名称审核及命名审批手续,而是随意起名并广泛在社会上使用和进行广告宣传,扰乱了城镇地名的日常管理工作,给地名的依法管理增加了难度。主要表现在:一是用外国的人名、地名冠名;二是名不副实,用夸大其词的名称冠名,名为“广场”,实则无场;三是重名、同音和谐音现象时有出现;四是名称不雅,文化品位不高;五是名称不规范,没有通名部分。以上现象的存在,违背了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地名命名的规定和国际地名标准化的原则,给社会交往和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不便,有损于现代化城镇形象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进一步规范地名,推动全市地名规划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加强地名命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地名命名、更名的要求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
  (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外国人名和地名命名我市地名;
  (四)一个城区或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住区和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等,不应重名和同音,并避免使用生僻字;
  (五)县(市)、区不以本辖区内政府非驻地村镇专名命名;
  (六)乡、镇、街道办事处为行政区划名称的通名,其专名一般应以乡、镇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
  (七)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路)巷、居民区、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名称,应按照层次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八)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九)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十)不符合上述第四、八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十一)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十二)不明显属于上述更名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二、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程序
  (一)城镇街(路)巷的命名、更名。市区内跨行政区的街(路)巷名称,由市民政局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后,再由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不跨行政区的街(路)巷名称,由所在区民政局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经所在区政府同意,报市民政局审核、论证后,由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县(市)、矿区辖区内的由县(市)、矿区民政局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报县(市)、矿区政府审批。
  (二)居住区、商住楼等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向所在行政区民政局提出报告。市区的,由区民政局审核、论证、提出方案,报市民政局审核、论证后,再由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县(市)、矿区的,由县(市)、矿区民政局审核、论证、提出方案,报县(市)、矿区政府审批。
  (三)公园(含街心绿地)、自然景观的命名、更名,由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市区的,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县(市)、矿区的,县(市)、矿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县(市)、矿区政府审批。
  (四)桥梁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公共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市区的,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县(市)、矿区的,县(市)、矿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县(市)、矿区政府审批。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由专业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市民政局或县(市)、矿区民政局审核并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在事先征得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同意后,县(市)、区民政局提出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核,由省政府审批。
  (七)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在事先征得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同意后,县(市)、矿区的,由县(市)、矿区民政局提出方案,由县(市)、矿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核,由省政府审批;市区的,区民政局提出方案,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后,报省民政厅备案。
  (八)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在事先征得市民政局同意后,由县(市)、区民政局提出方案经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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