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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08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0 生效日期: 2007-12-20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资发[2007]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中国林科院,中林集团: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的有关规定和各地上报的木材生产计划建议,我局编制了全国2008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现随文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分解、落实2008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时,不得超过编限单位“十一五”期间年商品材限额安排木材生产。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省预留商品材限额留出相应的木材生产计划外,其余部分必须全部分解落实到各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
  二、各地在组织木材生产过程中,要以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的,合理安排各类型的木材生产,优先保障中幼龄林抚育和非公有制造林者采伐林木的需要。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以外,各类型木材生产计划间不得互相挪用、挤占。
  三、工业原料林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管理。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要求,切实加强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管理工作,严禁使用工业原料林木材生产计划采伐其他森林、林木。对未按照规定完成工业原料林界定的编限单位,不得使用工业原料林木材生产计划。
  四、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的天然林,要严格禁止商品性采伐,不得安排天然林木材生产计划;人工林商品性采伐要继续按照人工林采伐试点管理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五、东北、内蒙古重点林区国有森工企业2008年木材生产计划暂按本次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执行。其余部分,我局将根据林区木材调产工作的进展情况,再行研究下达。
  六、对在我局开展的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检查通报的要求,对相关单位的木材生产计划进行调控。
  七、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遏制超限额、超计划采伐林木现象。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各木材生产计划执行单位要认真做好木材生产情况的统计上报,按季度统计商品材发证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季度木材生产结束后30日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我局。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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