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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160/168电话信息收费限额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2 生效日期: 2003-03-12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3]6号
中国网通集团吉林省通信公司
  《关于申请调整160/168电话信息服务限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160/168信息台信息源广,联网程度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60/168信息台的每条信息具体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同时向我局报告备案。
  二、根据160/168信息台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该信息台的服务费限额标准。即拨打160/168信息台的用户,甲种用户(自费住宅)每部电话每月信息服务费限额暂调整为100元,乙种用户每部电话每月信息服务费暂调整为200元,不足限额按实际发生收取,超限额部分免费。
  三、开办电话信息服务须在节目开播前添加自动提示音,将节目名称、收费标准告知消费者。提示音占用时间不作为计价时间。并且该台在对外服务项目广告宜传时,也要标明相应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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