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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3 生效日期: 2006-05-23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Ⅰ级应急响应
4.2Ⅱ级应急响应
4.3Ⅲ级应急响应
4.4Ⅳ级应急响应
4.5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7指挥和调度
4.8抢险救灾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3应急队伍保障
5.4供电保障
5.5交通运输保障
5.6医疗保障
5.7治安保障
5.8物资保障
5.9资金保障
5.10社会动员保障
5.11技术保障
5.12宣传、培训、演习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沥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风暴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职责是拟订市防汛抗旱的政策和制度等,组织制订一般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和跨县(市)、区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县(市)、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防洪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抗灾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风暴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4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1.2工程信息
  (1)河道工程信息
  当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涵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要堤防、闸涵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5时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
  当堤防和闸涵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作出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大、中型水库、重点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按照调度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向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充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人员,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闸涵、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防洪堤坝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汛前要对防汛电源、备用电源、通信设施、备用通信设施、预警设施和闸门启闭设备进行保养、检修和试运行,保证安全运用。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调度方案、河道内村民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预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抢险机具、车辆、器材、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建立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实行管理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核查和上级领导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防汛检查手册》要求,做好检查工作,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河道清障和采砂整治工作,对在河道、水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河道洪水预警
  (1)当行洪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标准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及时做好沿河村镇人员避险转移工作。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沥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涝自我保护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转移和抗灾救灾。
  3.2.5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市气象局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河道等相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3.2.7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领导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城市洪水风险图、行洪河道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抗旱预案,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洪;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
  4.1Ⅰ级应急响应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两个河系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干流达到保证水位,重要河段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大、中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6)石家庄市区或多座县城发生特大干旱。
  4.1.2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和经过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实施水库缓洪错峰。在2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发改委、水利、商务、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石家庄日报和石家庄电台、电视台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各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2Ⅱ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两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达到警戒水位,一般行洪河道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重点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一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或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
  (6)一座县(市)、区城发生特大干旱或多座县(市)、区城发生严重干旱。
  4.2.2Ⅱ级响应行动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或抗旱预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实施水库缓洪错峰。在2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及时通知铁路、交通、油气田、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搞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发改委、水利、商务、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石家庄日报和石家庄电台、电视台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
  各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Ⅲ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两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3)多个县(市)、区发生洪涝灾害;
  (4)一般行洪河道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多个县(市)、区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7)多座县(市)、区城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4.3.2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部分成员或成员单位派人参加,视情况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视情况实施洪水调度,把洪水调往少水水库或干旱地区,充分利用洪水发电、灌溉、补水和冲淤、冲污,改善生态环境。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基层防汛抗旱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石家庄日报和石家庄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4Ⅳ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一个县(市)、区发生洪涝灾害;
  (3)多个大中型水库开始泄洪;
  (4)主要行洪河道开始行洪;
  (5)数个县(市)、区发生轻度干旱;
  (6)多座县(市)、区城由于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4.4.2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视情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5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河道洪水
  当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当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
  在紧急情况下,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沥涝灾害
  当出现沥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并发动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搞好防涝自我保护,及时排除积水,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3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国土资源、水利、气象、民政、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人员作出决策,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并及时实施救灾行动。
  发生山洪灾害时,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上级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请求救援。
  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5.4台风暴雨灾害
  台风暴雨(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暴雨行动情况。
  电视、广播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暴雨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
  4.5.5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落实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视情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搞好抗旱宣传,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严重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实施全面节水,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抗旱职责。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
  4.5.6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强化定量供水和全面节水措施;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6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6.1汛情、旱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阅后立即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
  4.6.5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各级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级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4.7指挥和调度
  4.7.1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7.2按照调度权限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7.3出现水旱灾害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7.4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的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7.5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8抢险救灾
  4.8.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2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或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4.9.3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4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出现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应急结束
  4.11.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1.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根据抢险急需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机具、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5.3应急队伍保障
  5.3.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主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防汛机动抢险队参加应急抢险,由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5.3.2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农民提供灌溉、生活用水,维修机具、租赁设备、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4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
  5.6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询医问诊、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8物资保障
  5.8.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抢险物资。各县(市)、区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
  5.8.2市发改委、水利局、商务局、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5.8.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储备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特殊情况下上级有权调用下级的储备物资。市级储备物资的调用,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储备物资的调用程序、结算及回收办法等按《石家庄市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调用的储备物资的价款及其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单位承付。
  5.9资金保障
  市财政安排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10社会动员保障
  5.10.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5.10.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10.3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11技术保障
  5.11.1建设和完善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相联接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调度中心、重点防洪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5.11.2建设和完善信息采集系统,实现水情、工情、旱情的自动采集和传输,为调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信息。
  5.11.3建设和完善水库、河道的防洪工程数据库和重点地区的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
  5.11.4建设和完善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单位之间的异地防汛会商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实现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11.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12宣传、培训和演习
  5.12.1宣传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由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影响较为严重的洪水和范围较大的严重旱情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工作。
  5.12.2培训
  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合理规范课程,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期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12.3    演习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各级专业抢险队伍根据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灾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援。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2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3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4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5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6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7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8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9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事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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