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主要数据报告》和《2007年度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分析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7 生效日期: 2008-01-07
发布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文号: 残联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7〕13号)的要求,在各部门和各地残联的共同努力下,2007年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顺利完成。中国残联与全国抽调办组织有关专家,对监测结果进行了评估和分析论证,认为整个监测工作组织严密,数据真实可信,监测数据反映了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束后一个年度残疾人基本状况的变化,为进一步分析预测残疾人状况变化与发展趋势,评估有关政策的成效,制定并完善相关政策提供了可靠依据。同时,本次监测也是对国家有关社会发展与人群调查统计体系的有益补充。
  各地残疾人联合会要充分认识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继续做好2008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要把残疾人状况监测作为残联一项日常工作,加强领导,落实经费,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充分发挥残疾人状况监测领导小组的作用,按照《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方案》,认真做好2008年度残疾人状况监测各项准备与组织实施工作。
  现将《2007度年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主要数据报告》和《2007年度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分析报告》印发你们。请充分利用监测及分析结果,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八年一月七日
2007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主要数据报告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表明,我国残疾人状况正处于一个快速变动的阶段。今后十几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残疾人状况还将发生较大变化。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承诺收集残疾人状况信息,包括统计和研究数据,以制定和实施政策,落实本公约”。为及时了解掌握我国残疾人状况的变化,给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及时可靠的依据,加强残疾人状况监测十分必要和迫切。2006年中国残联开始研究建立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系统,2007年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7〕13号),正式启动了这项工作。
  一、监测基本情况
  本次监测是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拓展和延伸,旨在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残疾人状况的变化情况,为相关立法、政策、规划及业务工作的调整、评估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信息和依据。监测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残疾人小康指标体系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主要指标确定,包括残疾人生存、发展和环境状况,涉及残疾人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社区服务、无障碍环境、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状况及变化情况。
  本次监测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基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样本框架,在734个县级样本中各抽选一个调查小区作为国家级监测样本单位,对该小区已定性的全部残疾人及其家庭状况进行监测。本次监测起止时间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
  本次监测的734个小区应监测残疾人23844人,实际监测22095人,失访1749人。失访原因具体为:走失占总失访人数的2.2%;外迁占总失访人数的34.8%;死亡占总失访人数的63.0%,其中疾病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89.8%。
  本次监测入户实际调查22095人,涉及残疾人家庭19359户。残疾类型包括:视力残疾3333人,听力残疾5108人,言语残疾699人,肢体残疾6259人,智力残疾1667人,精神残疾1680人,多重残疾3349人。
  监测对象男性11447人,占51.8%;女性为10648人,占48.2%。男女性别比为107.5。从城乡看,城市为5277人,占23.9%;农村为16818人,占76.1%。
  二、监测家庭基本情况
  (一)家庭户规模
  2007年度城市残疾人家庭户规模平均为3.1人,农村残疾人家庭户规模为3.5人,平均家庭户规模为3.4人。
  残疾人家庭户规模为2人的所占比例最高,为26.0%;3人户家庭比例为20.2%,4人户家庭比例为18.2%。5人户及以上家庭所占比例合计为25.6%,单人户家庭占全部监测残疾人家庭户的10.0%。
  (二)婚姻状况
  18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中,未婚占11.9%,较2006年的12.4%稍微有所下降;在婚有配偶占62.6%,比2006年的60.8%略有上升;离婚及丧偶占25.5%,较2006年26.8%下降了一个百分点。
  (三)残疾儿童监护人情况
  在18岁以下残疾儿童中,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情况占绝大多数,占残疾儿童总数的82.8%。但监护人仅为父亲或母亲和监护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占比例不容忽视,有5.5%的残疾儿童监护人仅为父亲或母亲,有8.2%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四)住房基本情况
  自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来,监测对象中住房状况发生改变的占全部监测对象的3.7%。其中,农村残疾人住房状况的改变占主要部分,为84.7%,城市残疾人住房状况改变比例占全部住房状况变化的15.3%。其中,城市人均住房面积增加0.4平方米,农村人均住房面积增加2.8平方米。
  监测残疾人口的人均住房面积城市为16.7平方米 ,农村为20.2平方米。
  (五)家庭经济状况
  1.收入状况
  在城市监测残疾人家庭中,人均总收入为7859.48元。其中转移性年收入最高,人均为4255.51元;其次是工薪年收入,人均为2675.99元;接着依次为经营年净收入(484.02元)、财产性年收入(198.85元)、借贷年收入(182.57元)、出售财物年收入(62.54元)。
  在农村监测残疾人家庭中,人均总收入为3969.28元。其中经营年总收入最高,人均为1615.57元;其次是工薪年收入,人均为1326.70元;接着依次为转移性年收入(582.23元)、借贷年收入(227.62元)、财产性年收入(185.80元)、出售财物年收入(31.36元)。
  相比之下,城市残疾人家庭的年收入要明显要高于农村残疾人家庭,而且收入结构也存在一定差异,城市残疾人家庭较多地依赖转移性年收入,而农村残疾人家庭较多地依赖经营年收入。
  2.支出状况
  在城市监测残疾人家庭中,人均总支出为6191.03元。其中食品年支出最高,人均为2400.79元;其次是医疗保健年支出,人均为1127.18元;接着依次为居住年支出(746.84元)、教育和文化年支出(389.97元)、转移性年支出(339.46元)、交通和通信年支出(327.04元)、衣着年支出(257.37元)、社会保障年支出(198.45元)、设备用品年支出(122.73元)、杂项商品年支出(112.43元)、借贷还债年支出(109.40元)、年交纳所得税(59.37元)。
  在农村监测残疾人家庭中,人均总支出为3537.10元。其中食品年支出最高,人均为1332.40元;其次是医疗保健年支出,人均为465.06元;接着依次为居住年支出(402.19元)、经营年支出(355.06元)、转移性年支出(188.64元)、交通和通信年支出(177.15元)、教育和文化年支出(176.03元)、衣着年支出(141.75元)、借贷还债年支出(116.15元)、杂项商品年支出(56.61元)、设备用品年支出(40.42元)、财产性年支出(31.67元)、社会保障年支出(20.05元)、生产性固定资产年折旧(17.35元)、税费年支出(16.57元)。
  相比而言,在监测残疾人家庭中,食品年支出仍占最大份额。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城市和农村监测残疾人家庭在经济支出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不仅表现为支出数量上的差异,在支出项目上也存在一定差异,如农村残疾人家庭需要承担经营年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年折旧、财产性年支出、税费年支出,而城市残疾人家庭则无这些支出项目。
  (六)家庭电话、电脑及家用电器拥有情况
  城市残疾家庭中固定电话拥有率为68.0%,移动通讯设施手机或小灵通拥有率为43.6%;农村中对应的比例为37.7%和26.1%。
  城市残疾人家庭中,电脑拥有率为13.6%,农村残疾人家庭拥有电脑为0??9%。
  城市中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的拥有率分别为89.3%、60.6%、61.7%,农村中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的拥有率分别为58.6%、11.8%、20.3%。
  三、监测对象基本情况
  (一)康复服务状况
  本次监测残疾人中,有19.0%的残疾人一年内接受过康复服务,在城市这一的比例为29.5%,在农村这一的比例为15.7%。
  城市中接受过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比例依次为治疗与康复训练(13.8%)、康复知识普及(10.5%)、辅助器具配备(7.6%)、日间照料与托养(6.2%)、心理疏导(6.1%)。农村接受过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比例依次为治疗与康复训练(8??4%)、日间照料与托养(4.6%)、心理疏导(3.6%)和康复知识普及(3.6%)、辅助器具配备(3.0%)。残疾儿童家长接受过培训的比例,城市为10.5%,农村为8.3%。
  分残疾类别接受过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比例分别为:视力残疾16.2%、听力残疾13.1%、言语残疾15.6%、肢体残疾22.1%、智力残疾17.0%、精神残疾32.1%、多重残疾20.1%。
  (二)教育状况
  1.儿童义务教育情况
  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在学比例为63.3%,城市和农村残疾儿童在学接受义务教育比例分别为65.6%和63.0%。
  2.成人受教育程度情况
  18岁及以上城市残疾人中,从未上过学的比例为24.8%,小学教育程度的比例为30.3%,初中教育程度的比例为26.4%,高中教育程度的比例为9.4%,中专教育程度的比例为4.3%,大学专科教育程度的比例为2.7%,大学本科及以上教育程度的比例为2.1%。
  18岁及以上农村残疾人中,从未上过学的比例为49.1%,小学教育程度的比例为36.0%,初中教育程度的比例为12.1%,高中教育程度的比例为2.1%,中专教育程度的为比例为0.5%,大学专科教育程度的比例为0.2%。
  (三)就业状况
  1.职业技能培训
  从监测数据看,在就业年龄段 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人中,有3.2%在1年内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有96.8%在1年内未曾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
  2.城镇失业登记
  在就业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城镇失业残疾人中,进行失业登记的为10.6%。
  3.就业情况
  城市中,有32.4%的在就业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人有工作;农村中,有53.1%的在就业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人有工作。
  4.未就业原因
  生活能自理的18到59岁的男性和18到54岁的女性残疾人中,未就业原因的前三位是,城市中依次为退休(21.2%)、丧失劳动能力(20.9%)、因单位原因失去原工作(18.6%);农村中依次为丧失劳动能力(40.8%)、料理家务(34.7%)、其他原因(16.2%)。
  5.未就业生活来源
  生活能自理的18到59岁的男性和18到54岁的女性残疾人中,未就业者生活主要来源是,城市中依次为领取基本生活费(36.2%)、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35.3%)、退休金(21.5%)、其他(6.1%);农村中依次为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76.3%)、其他(10.5%)、领取基本生活费(9.3%)。农村中一半以上要依靠家庭供养,对家庭的依赖性较大。
  (四)社会保障状况
  1.社会保险情况
  16岁及以上城市残疾人中,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为42.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33.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为36.0%,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为3.3%,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为1.6%,参加生育保险的比例为0.7%。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比例为58.0%。
  16岁以上农村残疾人中,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为10.8%。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2.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为9.5%,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为0.1%,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为0.3%,参加生育保险的比例为0.1%。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比例为89.2%。
  2.最低生活保障和救济情况
  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比例为19.7%,比2006年的13.3%有所提高;农村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比例为12.5%,比2006年的5.1%有较大提高。
  城市中,获得救济(现金或食物)的残疾人比例为22.2%,比2006年的9.8%有很大改善;农村中,获得救济的残疾人比例为26.6%,比2006年11.7%也有所提高。
  3.救助需求情况
  接受监测的残疾人中,救助需求比例最高的是医疗救助,城市为57.8%,农村为69.1%;其次为生活救助,城市为41.4%,农村为60.2%;第三位的是康复救助,城市为30.1%,农村为37.9%。最后是教育救助,城市为10.4%,农村为14.7%。
  4.参加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监测的农村残疾人中,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例是84.4%,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占15.6%。大多数农村的残疾人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五)环境和社会参与状况
  1.社区(村)提供服务情况
  有14.3%的残疾人接受过社区(村)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未接受过的占85.7%。
  城市中有24.2%的残疾人接受过社区(村)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农村中这一比例为11.2%。
  在接受过社区(村)服务的残疾人中,对社区(村)服务感到非常满意或满意的比例为84.8%;感到一般的比例为15.1%,感到不满意的比例为0.1%。
  在接受过社区(村)服务的残疾人中,城市里对社区(村)服务感到非常满意或满意的比例为86.7%,感到一般的比例为13.2%,感到不满意的比例为0.1%;农村里感到非常满意或满意的比例为83.4%,感到一般的为16.5%,感到不满意的为0.1%。
  2.参加社区(村)公共事务和文化、体育等社会活动情况
  有4.8%的残疾人经常参加社区(村)组织的社会活动,20.1%的监测残疾人偶尔参加社区(村)组织的公共事务和文化、体育等社会活动,不参加的比例最高,为75.1%。总体上看,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的比例较低。
  有7.7%的城市残疾人经常参加社区(村)组织的社会活动,偶尔参加的比例为21.1%,不参加比例为71.2%;有3.8%的农村残疾人经常参加社区(村)组织的社会活动,偶尔参加的比例为19.8%,不参加的比例为76.4%。
  3.城镇社区无障碍设施情况
  城镇社区有坡道和盲道的比例分别为45.1%和43.2%,有提示字幕的占30.4%,有扶手等设施的占26.9%,有自动门、无障碍电梯和提示盲文标牌的分别为9.2%、3.1%和2.2%,有路口语音辨向器的比例为1.2%。
  4.接受走访慰问活动情况
  有38.7%的残疾人接受过政府、社会团体到家的走访慰问活动,未接受过的占61.3%。在城市中,有45.8%的残疾人接受过政府、社会团体到家的走访慰问活动,农村中为36.5%。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知晓率
  有55.1%的残疾人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不知道的比例为44.9%。在城市中,有58.9%的残疾人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农村中为40.5%。
  一年中,有14.7%的残疾人参加过法律知识学习或宣传活动,有85.3%的残疾人未参加过法律知识学习或宣传活动。一年中,城市中有21.5%的残疾人参加过法律知识学习或宣传活动,农村中有12.5%。
  6.法律需求与服务情况
  在接受监测的残疾人家庭中,有法律服务需求的比例为21.3%。其中,接受过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比例为4.8%。在接受过法律服务的残疾家庭中,对提供的法律服务感到非常满意或满意的比例为84.4%,感到一般的占14.7%,不满意的为0.9%。
  在有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需求的残疾人家庭中,接受到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为31.7%; 在接受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监测残疾人家庭中,对提供的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感到非常满意或者满意的比例为84.5%,感到一般的占15.5%,不满意的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