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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停止收取工商企业监管查询卡及个体、私营经济监督服务卡工本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3 生效日期: 2001-12-13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1]251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在全省推行工商企业监管查询卡及个体、私营经济监督服务卡(以下简称IC卡)过程中,许多个体、私营业主及工商企业对强制推行IC卡并收费反映强烈,并根据省信息产业厅《关于报送国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经济系统测评报告的函》(川信信函(1)125号,对你局工商行政管理经济信息系统的评测结论为:该系统设计存在缺陷,施工不规范,软件和硬件设备配置不到位,未完成系统集成,该系统广域网未建成,工商应用软件无法正常运行,导致IC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推行工商企业监管查询卡及个体、私营经济监督服务卡工本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川价函(1999)160号)中关于“推广IC卡,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能强制收费。”、“凡未建立IC卡监管、服务网络或IC卡监管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市、地、州、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按本文的规定收取IC卡工本费。”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暂停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IC卡工本费。

  2、待你局IC卡系统健全并验收合格后,如确需收费,请按照国家计委、金卡工程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规定,重新申报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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