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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8 生效日期: 2007-11-28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直字[2007]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稳步推进。随着直销市场的开放,在市场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按照“监管与发展统一、监管与服务统一、监管与维权统一、监管与执法统一”的要求,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对直销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1、明确登记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区域内设立的开展产品价格展示、介绍、退换货及仅为直销员销售需要而提供储货、发货等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2、规范名称核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业务的省级分公司名称按照“直销企业名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分公司”核准。
  3、核定经营项目。直销企业经营范围中直销经营项目,应当载明直销区域和直销产品范围,文字表述方式为“在经批准的区域内(具体见《直销经营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招募、培训直销员,直销本企业生产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具体产品种类限于《直销经营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的产品目录)”。
  4、严格登记管辖。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由该企业的原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的省级分公司,由分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
  5、统一法律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培训和计酬的监督管理
  6、监督直销员招募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监督并指导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依法招募直销员,指导直销企业把好招募人员资格审核关,防止《直销管理条例》禁止的人员进入直销员队伍。严肃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2)直销企业在招募活动中出现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的;
  (3)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的。
  7、监督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的主体只能是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可以委托其省级分支机构协助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监督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直销企业的直销培训员是否持证上岗。严肃查处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要加强对直销员业务培训内容、网上培训的监督管理,直销员业务培训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指导直销企业网上培训依法进行,并保证参加网上培训、考试人员与所招募直销员的一致性。
  8、监督计酬行为。监督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计酬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意及时掌握企业有关报备信息,了解掌握直销员的销售情况和企业计酬情况,重点了解掌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放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是否超过该直销员直接销售额规定比例的情况。严肃查处团队计酬行为。
  三、加强网上监督管理
  9、查阅企业报备信息。直销企业注册地及注册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查阅在本辖区注册的直销企业报备信息;直销活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查阅在本辖区开展直销活动的直销企业报备的基本信息和在本辖区的直销活动信息。直销活动地区的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查阅直销企业报备信息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具体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依职权获得的直销企业信息,仅用于直销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或部门泄露。
  10、报备披露信息监督管理管辖。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直销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本辖区直销企业报备、披露信息,查处报备、披露信息中的违法行为。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中发布虚假信息及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应当将线索和证据移送直销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建立健全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11、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探索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12、建立警示提示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直销企业出现问题苗头,要适时提醒;对出现问题的企业要及时指正,提出告诫,督促企业整改;对投诉举报的处理要定期公布;在对涉嫌违法直销及传销行为认真查处后,对典型案件要择机公布。
  13、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建立直销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制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重点掌握本辖区查办案件的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定期交流直销企业准入和直销市场监督管理情况。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14、建立直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实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要求,汇集直销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指标,设定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4个等级标准,将直销企业的诚信记录和不良记录纳入信用监督管理系统,作为评价直销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直销企业的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五、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直销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
  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招募活动的;
  (2)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培训活动的;
  (3)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销售活动的;
  (4)直销企业超出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
  (5)直销企业超出产品核准范围直销产品的;
  (6)直销企业未完成服务网点备案从事直销活动的。
  1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同时,要严厉打击以“直销”、“连锁销售”、“特许经营”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
  六、按照管辖权限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研究拟定直销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大要案件;指导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直销监督管理工作。
  18、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直销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直销企业或者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的行政指导;受理举报投诉,依职权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以确定本辖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管辖的具体权限。
  19、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有关直销活动的举报投诉;依职权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案件。其中,对直销企业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规定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0、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履行级别管辖规定职责外,还应当负责建立在本辖区注册的直销企业管理档案,并对其进行行政指导;督促直销企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负责直销企业在网站发布违法信息的案件查处工作。
  七、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21、提高政治素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党的宗旨,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操守。
  22、提高业务素质。要加强对法律经济和管理等知识的学习,加强对直销监督管理工作中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加强对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技术、电子政务等知识的学习,研究掌握网上监督管理、信用分类管理、行政指导等业务本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23、加强作风建设。要大力开展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倡导良好风气,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有关制度和各项纪律规定,不断增强宗旨意识和廉政意识,作到严格自律,廉洁从政,公平执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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