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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确保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供应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31 生效日期: 2008-01-31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煤行[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1月10日以来,持续大范围雨雪冰冻灾害给煤电油运造成严重影响。1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当前雨雪冰冻灾情和煤电油运保障工作,胡锦涛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1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近期煤炭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和部署,切实加强当前特殊情况下煤炭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国办通知精神上来,认清严峻形势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和国办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急行动起来,千方百计做好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全力开展抗灾救灾,坚决打好这场抗灾救灾的硬仗。并特别强调,越是在困难的情况下,越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要通过努力,做到确保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供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充分认识灾情的严重性,充分认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煤电油运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实际行动确保煤矿等重点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煤炭生产供应。
  二、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节日期间坚持正常生产的煤矿,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和措施,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节日检修矿井要制定严格的检修安全措施,防范检修过程中发生事故。停产放假煤矿要保持矿井正常的通风和排水,并加强巷道维护以及值班值守等工作,防止瓦斯聚集、淹井和巷道坍塌。严格执行已停产放假、检修煤矿复产验收制度,复产前必须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排放瓦斯,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签字后才能恢复生产。所有煤矿都要制定防范极端天气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特别要防范应对停电影响通风、排水给安全生产造成的威胁,停电之后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撤人,防止停电、停风造成伤亡事故。
  三、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行政监察、工商、电力等部门,春节前后对本地区无证或证照不全、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开采和已关闭煤矿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情况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经发现,要依法严厉打击。要加强对生产、停产、资源整合、技改、新建矿井等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监察,严防违法违规盲目组织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已关闭矿死灰复燃。
  四、继续抓紧抓好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企业尽快治理销号已经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认真查找整治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地下矿山要防止因停电造成通风、排水不畅而引发中毒窒息或透水等事故。化工企业要制定停电、停水等异常情况应对措施。加大烟花爆竹“打非”力度,严格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以及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做好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安全工作。
  五、加强协调联动,做好预防预警和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各单位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加强与气象、海洋、水利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对极端天气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健全事故信息统计制度,加强对煤矿生产检修动态、煤炭产量、煤炭库存和电煤供应情况的调度统计,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并与发展改革、铁路、水运、交通等相关部门联系解决。要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制度,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通知转发到基层和辖区内各类煤矿。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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