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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办法(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6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2005]61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办法(暂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开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省劳动保障厅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全省劳动保障系统(以下称“本系统”)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省劳动保障厅及直属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方便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 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省劳动保障厅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面向本系统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要方便本系统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办理有关事务和对劳动保障厅实行监督。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除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冀劳社(2005)60号)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外,省劳动保障厅向本系统公开的事项还有:
  (一)执行政策的具体文件
  1、内部工作制度;
  2、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工作流程以及责任部门,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工作计划、工作部署
  1、劳动保障全省性及区域性工作部署;
  2、年度劳动保障事务计划;
  3、年度全省性会议计划、培训计划。
  (三)劳动保障工作情况通报
  1、厅领导重要讲话精神;
  2、厅及各市劳动保障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3、各市劳动保障规章、政策文件;
  4、调研报告;
  5、劳动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情况通报、经办事务个案情况通报;
  6、劳动保障科学研究成果。
  (四)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五)信访、监察工作情况通报
  1、每季度通报全省来信来访情况;每年通报全省和各市劳动保障来信来访情况;
  2、每年汇总和通报各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
  (六)突发事件处理
  在突发涉及劳动保障公共群体事件时,需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七)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1、省政府批准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
  2、由省劳动保障厅承办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
  (八)重大政策和管理文件草案的研究
  省劳动保障厅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凡涉及各市劳动保障工作的,无特殊情况均应在制定过程中在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
  (九)机构、人事、财务方面
  1、省劳动保障厅及其所属机构的领导人员变更情况;
  2、有关劳动保障经办机构的审批;
  3、对全省性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单在系统内提前公示;
  4、各类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收入、支出、使用情况。
  (十)凡已对社会公开的事项,视同已对劳动保障系统公开。


    第六条 对于只涉及个别地区和个别人的劳动保障事项,本系统内的涉及事项单位和涉及事项本人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向其公开。
  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办理程序遵守该事项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一)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前款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需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省劳动保障厅可以决定向本系统公开。


    第八条 涉密事项需要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知道或办理的,按规定渠道和程序处理。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 对本系统各类劳动保障政务事务和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网站。凡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对本系统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实行省劳动保障厅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遇有需要随时由省厅新闻发言人通过发布会、吹风会或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在面向社会的同时面向本系统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继续采用文件、会议等方式公开有关事务和信息。对需要在本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采用会议、咨询、论证等形式,对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类信息和事务公开期限根据其紧急程度,分别为“生成(或领导批定,下同)后1小时内”、“生成后24小时内”、“生成后5天内”、“生成后10天内”。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设立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领导担任组长,由办公室、法规处、规划财务处、驻省厅监察室、信息中心领导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务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政务公开的同步审批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等项制度,建立政务公开的条件保障体系,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厅机关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监察厅驻省劳动保障厅监察室负责对劳动保障厅面向本系统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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