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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孔口维护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8 生效日期: 2005-07-28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5]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孔口维护管理,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和使用状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孔口是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中必不可少的构筑物。搞好人防工程孔口维护管理,对于发挥人防整体工程的功能、美化城市景观容貌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正确处理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的关系,保证人防工程孔口美观完好,与城市整体景观相协调。人防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人防工程孔口进行维修和管理。

  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建设项目与人防工程孔口的位置关系。如在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应主动征求人防部门意见。因城市建设涉及人防工程孔口移位的,补建方案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其抗力等级、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原工程标准,并限期完成补建;因城市建设涉及人防工程孔口拆除报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三、人防部门要定期对人防工程孔口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健全通气孔、安全检查口、人员出入口、口部伪装管理房维修管理档案。对道路红线以内的人防工程孔口,须每年定期进行粉刷、装饰和美化,保证颜色、图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禁止随意改建和开发经营。对道路红线以外的人防工程孔口,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和城市景观的前提下,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实施伪装管理房制式改造,改造后的各类孔口尺寸不得大于3000mm(长)×2000mm(宽)×2400mm(高),材质应采用轻质材料。规划、国土、建设、城管、园林等部门要对开发利用工作给予支持。

  四、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宣传人防工程的重要作用,营造共同保护人防工程的社会氛围。人防部门要依法保护人防工程,严厉查处擅自占用、改造和损毁人防工程孔口,向人防工程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等违法行为,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孔口完好无损、正常使用。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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