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2年度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8 生效日期: 2002-01-28
发布部门: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经贸资源[2002]49号

根据《湖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2002年度第一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53家企业生产的61项产品进行了认真审核,认定长城(湖南)水泥有限公司第51家企业生产的57项产品符合享受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现予公布,并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认定证书(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经省认定委员会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获得认定证书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请持认定证书和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有关税务部门请按照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操作程序予以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未按《细则》规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未获认定证书的综合利用产品,税务部门不得受理或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本批获得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2002年元月1日开始,到2003年12月31日止,部分产品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年限按认定证书和本通知附件1中注明要求执行。

  四、获得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请按《细则》规定,于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经委和省经贸委报告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2),并请于2003年9月底前办理重新认定申报手续。

  五、各级经委、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企业综合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暂停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综合利用达不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上述情况应及时报告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组织复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附件:1、湖南省2002年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年报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