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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湖南茂源纸品有限公司等印刷单位核发《发票准印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4 生效日期: 2002-01-04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2002]7号

为了提高发票印刷质量,降低印刷成本,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对本级和各市、州局呈报的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单位进行了考察。经研究,批准湖南茂源纸品有限公司等25家印刷单位(见附件)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并核发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准印证》,原核发的《发票准印证》由各市、州国税局收回作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国税局核发的《发票准印证》,是取得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资格的合法证明;《发票准印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3年(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省、市(州)国税局应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二、全省普通电脑发票和省局统一印制的普通手写版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由省局征管处负责管理,普通手写版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由辖区各市、州局征管科负责管理。省、市(州)局应按《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实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严防事故的发生。

  三、普通发票承印单位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做好发票印刷、管理工作。凡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各市、州国税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处罚外,撤销其承印普通发票资格,收回核发的《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这次重新认定后,各市、州局对被取消的原发票承印单位,除收回《发票准印证》、发票监制章外,必须对其历年来所购发票防伪水印纸、防伪油墨和印刷的发票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造具清册(附后)收回。清查中若发现问题,应认真查处,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附:1、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承印单位名单
2、发票及发票防伪用品清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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