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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国税业务机构职责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7 生效日期: 2001-12-27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2001]352号

根据省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国税机关业务机构职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局明确的业务机构职责,制定工作衔接制度和岗位职责。各市、州局应根据业务工作量的大小,按照机构职责和岗位职责进行严格的细化和量化,省局未明确的职责可由市、州局规定,由县(市)、分局(含涉外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可以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岗位职责的考核要与执法责任追究制紧密结合,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并作为考核公务员工作的主要依据。业务机构职责的划分原则上要按省局的意见执行,个别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报省局批准(征管处牵头)。为了使业务机构之间的工作职责既相互衔接又避免重复和交叉,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管理机构和个人私营税收管理科的检查职责
   1、管理机构的管理重点应放在对纳税人实施稽核评税和纳税资料的审核上,对有问题的纳税人实施管理性的检查主要是通过约谈的方式进行,一般不下户检查账务,需实地核查的(如:核实货物、场地、财务核算、银行开户、数据核对等情况)经县、市、分局局长批准可下户检查。
   管理机构的检查主要是对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实施的发票管理和税务登记管理的日常检查,以及减免缓抵退税管理的情况落实等。其中:
   (1)'发票管理的日常检查'包括对纳税人发票印制、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监督检查。涉及税款抵扣、税前扣除的,要对发票的真假、是否属于扣除范围等进行鉴别,还要对付款、验收入库、货物运输等情况进行核实。
   (2)'税务登记管理的日常检查'包括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注销登记纳税户的清结和检查,一般纳税人从临时转为正式的清结和检查,停(复)业户的情况核实等。
   2、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的'个体税收纳税检查'包括对'双定'征收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检查,个体、私营建账户(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核实和账务检查。
   对承担上述检查工作职责的人员可发放税务检查证。

  二、关于稽查查补税款的入库
   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决定书在送达纳税人的同时分送征收部门和管理部门:由征收部门录入稽查决定书数据,开票入库,并将入库情况反馈到稽查部门,超过限期的入库差额由稽查部门进行催报催缴;管理部门根据稽查决定书督促纳税人调账,防止纳税人抵减当期应纳税款。

  三、关于稽查与征收、管理部门的数据共享问题
   稽查局要全面使用征管软件处理稽查业务,征收、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应定期交换有关信息。

  四、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由税政法规科负责,发票发售、缴销和代开,局机关与管理机构同址办公的由税政法规科负责,局机关管理机构不同址办公的由税政法规科负责也可以由管理机构负责。

  五、关于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的问题
   1、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省局审批设置。
   2、未设立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的,其个体停(复)业户和非正常户的受理和核实、评税定税和个体税收纳税检查工作税务所要有专人负责,未设立税务所的,上述工作管理机构要有专人负责。

  六、关于漏征漏管户的管理
   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是指对县、市(分)局管辖范围内所有纳税人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其组织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漏征漏管户清理的实施工作原则上由各税务所负责,要按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经常清查,并及时将漏征漏管户情况反馈到综合科和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税务管理事项,涉及大案要案负责移送稽查局;没有设立税务所的,其清理的实施由管理机构负责。

  七、关于稽核评税的实施
   稽核评税工作由管理机构设置稽核评税岗位负责,主要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案头稽核和约谈;对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稽核评税工作分别明确专人负责。

  八、关于办税服务厅的管理
   办税服务厅是基层税务机关面向纳税人的服务场所,由征收机构牵头管理,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窗口对外办公。

  九、征收与管理合一的单位可将两个机构的职责合并。

  十、关于'附件2:湘潭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的说明(略)
   省局认为'湘潭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制订得较好,随文附发给各市、州局,其目的是提供给大家一个制定岗位职责的参考样本,尽管湘潭市局的岗位职责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不失为一个好的范本,各地要按照省局的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出本地区的岗位职责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

附件2:湘潭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专业化业务岗位设置和职责(略)
附件1: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国税机关业务机构职责的意见
为了贯彻实施《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州)、县(市、分)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等4个文件的通知》(湘国税发[2001]7号)文件精神,使税务管理工作职责分明,责任清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将基层国税机关(指县、市、区、分局)业务机构有关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税政法规科:负责税收政策的管理和实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咨询答疑;一般织税人认定、年审、信誉等级评定、金银首饰纳税人认定、减免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及税前扣除等税政方面的审核或审批(所得税业务方面的也可以由管理机构负责);出口退税函件的调查,税种登记中税政业务方面的确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和推行执法责任制的牵头管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诉讼应诉及税务行政复议等税收法律事务;增值税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牵头、稽核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出口专用税票信息管理牵头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缴销、代开和工本费的收取(也可以由管理机构负责);本科室业务信息的数据采售、审核、管理、监控等。
综合科:具体负责税收征管法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咨询答疑;负责征管改革牵头;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的政策管理、实物管理、审核发证以及工本费的收取、组织漏征漏管户的清理、非正常纳税户的认定管理、委托代征的政策管理等;征管建制、征管质量检查等征管业务的指导协调工作;征收管理中需移送稽查案件的牵头管理,负责将移送稽查案件提供选案协调小组或局长办公会确定(实行一级稽查的由市州局征管科负责牵头),并将稽查任务送达稽查局;组织税控装置(防伪税控系统除外)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普通发票的管理以及普通发票的发售、缴销、代开和工本费的收取(未同址办公的也可以由管理机构负责),发票的仓储、运输管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上报和延期申报的审批;各项表证单书的领发和实物管理;负责本科室业务信息的数据采集、审核、管理、监控等。未设置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的应负责个体私营税收征管业务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
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根据需要报省局审批设置):负责个体、私营、集贸市场(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征管业务的指导、管理和检查:个体停(复)业户和非正常户的认定,'双定'户的评税定税(未成立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的由税务所负责),建账方式和申报缴库方式确定的指导,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的日常业务管理,实施个体、私营纳税人(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检查(未设立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的由税务所或稽查局负责),检查中发现大案要案移送稽查局,负责产本科室业务信息的数据采集、审核、管理、监控等。
信息中心:负责全局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和网络、硬件设备的日常维护;税务应用软件的日常维护与运行管理(包括县级数据库和数据备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信息传送和技术支持),计算机应用安全的管理,计算机设备管理,计算机技术指导、培训和应用推广,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的企业发行和技术管理,税控装置的技术管理。
征收机构:受理所辖管理范围内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并整理有关纸质申报资料移送管理机构(在申报期满5日内);纳税人税种登记有关入库业务方面的确认;办理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征收入库和各项税款的补缴和退还(包括查补税款的入库办理),将查补税款入库情况反馈到稽查局;负责办税服务厅的牵头管理;防伪税控的认证和报税(也可以由管理机构办理);将申报征收中发现的重要涉税问题资料移送综合科;全局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收入对账以及税票管理(包括出品专用缴款书),负责本单位业务信息的数据采集、审核、管理、监控等。
管理机构:负责所辖管理范围内纳税人税收纳税事宜的具体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税种登记事项的受理、调查核实和咨询辅导(同址办公的由综合科负责),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其年审、信誉等级评定的受更长调查核实并报相关职能科室审批;各种税收征管政策的具体辅导;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和调查核实;申报资料及相关资料的审核、稽核评税、约谈纳税人;稽查查补数据督促调账;催报催缴(不包括稽查查补税款);发票管理的日常检查;对纳税人违反有关申报、征收和管理规定的法定权限内的处罚及执行;纳税人财务管理以及重点税源户的监控管理;将资料稽核、纳税评估、发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疑点问题或涉税案件(有文件明确立即移送的直接送稽查局)移送综合科;征管资料的归集和整理,年终移交档案室归档;负责本单位业务联系信息的数据采集、审核、管理、监控等。分配有税收收入任务的,负责完成税收收入任务。
税务所:负责分局(县局)征收、管理机构管辖范围以外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和税务管理的具体事宜。包括:办理税务登记的受理和核实,停(复)业户的受理、核实和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没有设立税务所的由管理机构负责);税款征收、入库;普通发票的发售、缴销和代开以及工本费的收取,发票管理的日常检查;对临时经营户的当场税务检查,按有关制度规定对纳税人进货、销货进行查验;督促纳税人建账,催报催缴等;并负责本所业务信息的数据采集、审核、管理、监控等。分配有税收收入任务的,负责完成税收收入任务。若县、市稽查局不负责农村税务所管辖范围内纳税户的纳税检查,税务所应承担管辖范围内纳税户的纳税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移送稽查局)。
稽查局:负责管辖范围内举报案件、协查案件、上级交办转办案件的检查,防伪税控协查系统的管理,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包括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税务所移送的案件检查)以及对同级国税局下达的税务稽查任务的检查,重大案件移交审理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进行审理;负责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负责司法、财政、审计部门对纳税人检查中涉税问题的核实。有条件的县(市)稽查局也可以负责本县(市)范围内所有纳税人的稽查工作;负责本局业务信息的数据采集、审核、管理、监控等;对稽查中发现的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向征收、管理机构和上级有关部门反馈,涉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应移送监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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