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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及卫生防疫等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0 生效日期: 2002-05-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检字[2002]28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贯彻国家计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检[2002]45号、计价检[2002]59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收费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此次检查的对象为我省各级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行政机关和履行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所属的提供行政机关指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机构。
  二、检查的时间和时限
  检查时间为2002年5月30日至9月30日。
  检查时限为2001年以来的收费行为,重大案件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分工
  此次检查,采取联合办案,下查一级的办法。省物价局除独立检查在长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有收费的单位外,还与市、州物价局联合检查市、州并一个县的环保、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机关或机构。其他单位的检查分工,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四、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行业垄断部门利用特权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搭车收费的;
  (二)自立项目、分解收费、强行检验、强行摊派、强行保险的;
  (三)将行政权力移交下属机构进行有偿服务;
  (四)执行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越权定价进行收费的;
  (五)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标准或变换名目继续乱收费的;
  (六)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
  五、其他几点要求
  1、此次检查,涉及部门多,政策复杂,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进点检查前,搞好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检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不要急于处理,要及时同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政策明确后再作决定。同时要开展细致的调查研究,深入到交费单位,通过座谈、查看交款凭证等,.了解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
  2、注重整改和规范。在检查中,要注意分析问题,善于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检查,达到规范整顿环保、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收费的目的。一是促使这些部门的收费更加科学、合理、合法;二是推广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使这几个行业的收费公示率达到百分之百。
  3、认真履行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在检查中要认真执行“二十四字,,办案方针,遵守廉政制度规定,认真检查,不走过场。对检查出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省物价局将在适当时机组成巡查组,对处理不力的案件要重新处理,并视情况予以曝光。
  4、各市、州物价局要于2002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检查情况上报省物价局(检查所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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