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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1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财税[2001]63号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精神,现就销售积压空置商品房的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屋'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退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户、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上述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限内,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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