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地税发[2002]2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这一文件,对于保证今后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源存量的稳定和增长,进而完成收入任务的重要性。要将此文件的规定传送给当地工商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讲清重要性,商定配合措施;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要切实做好征管范围的界定工作,对有争议的,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工作,搞好协调,统一意见。工作中遇有政策规定不清或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局报告。
二、结合此文件的贯彻落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各单位一要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的核对和清理工作,把2002年1月1日以前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但没有办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医院、学校和改组、改制后重新注册的工商企业纳入重点核查范围,摸清底数,堵塞漏洞;对尚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要限期办理,对漏征漏缴税款的要核实应纳税额,限期缴纳入库。二要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掌握本地整体税源及重点税源增减变化的“活”情况,搞清新的增长点。同时对全年收入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税源有缺口的地方要及早采取措施,加大征管工作力度,尽最大努力减少短收。
三、各地要在5月12日前将落实上述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并附报重点企业所得税税源情况调查表和200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及收入预计情况表。
附件:1、重点企业所得税税源情况调查表(略)
2、200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及收入预计情况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2002年1月24日 国税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