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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2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湘价消[2001]216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委:
  随着城市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长期以来在住宅区以总水表计量收费的供水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群众生活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改进二次供水管理,促进供水计费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就实施“一户一表、供水部门直接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水方式改革和水表安装工程价格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凡城市新建、改造住宅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对原以总表计量的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由供水部门分步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改造工作。

  二、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室内分户水表设计,做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计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会同供水部门将“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方式。

  三、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施工,必须接受供水部门的监督,保证“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达到给水设计要求。给水工程竣工后,供水部门应进行专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有权拒绝供水。

  四、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是商品房的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中。

  五、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时,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对已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的住宅或住宅区,在现阶段过渡期内仍可实行供水部门抄总表,物业管理公司抄分户表的方式征收水费。但对住宅或住宅区月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按省物价局(2000)湘价房字第66号文件规定,实行趸售价格。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或住宅区,住户集体申请要求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部门应当受理,在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前,供水部门必须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设施根据情况可实行户内就地改造或水表出户改造。改造工程材料价格及工程经费,按下列原则和标准向用户收取。
  1、户内就地改造:指就地更换普通水表。对经供水部门勘查,具备就地改造条件的,供水部门应实施户内就地改造,其改造费用(含水表、管件及工程安装费用)按每表70元收取。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原水表或用户自购水表进行户内就地改造的,供水部门应提供便利,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上门负责水表的鉴定,可收取鉴定和改造工程费用35元。
  2、水表出户改造:指切口开梯装配计费表前管道,更换水表、安装表箱、阀门,将水表出户集中装置。所需管材应使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产品,对不符合户内就地改造条件的住宅,应实施水表出户改造。水表出户改造费用向用户分摊,每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具体价格由各市、州物价局在不突破省定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使用的水表、管材不同具体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城市供水部门要组织专门班子,形成申报、勘测、安装、验收一条龙服务体系。
  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后,供水部门负责计价水表及表前改造部分的维修和管理,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用户不得私自拆移计价水表和乱接水管,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如用户确要移动计价水表和另接水管的,应征得供水部门同意。
  3、计价水表以后的进户水管分户安装,由用户自主选择施工企业安装。既可选择城市供水部门所属安装企业,也可选择社会具备资质的水电安装企业,水管主材由用户自主选定,尽量选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的新型输水管材,如UPVC管、铝塑复合管或不锈钢管等。安装工程所需造价由施工企业与用户协商,并签定合同。但水管主材采用内外镀锌管或UPVC管且管径为15mm的:(含配件、闸阀、普通铸铁处水龙头在内)均按实际安装长度暂按每米不超过6元向用户结算表后管道安装费用。安装企业收取成本价格后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用户要求使用高档出水龙头的,可由用户自购,安装企业负责免费安装。

  七、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水表改造是供水计费方式一项重大改革,各城市供水部门应从用户着想,热情细致地做好服务工作,不得趁机搭车收费,不得借机卡、拿、索要。各级物价、建设、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表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犯价格法规、乱收费行为要坚决及时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起执行,各地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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