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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5 生效日期: 2005-11-15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2005]7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强化行政监察职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中纪发 (20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政府行政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行政监察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把行政监察贯穿于政府施政的全过程,着力解决政府作风、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有效促进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证。依法行政是政府权力配置和运作的基本准则,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有利于督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防止不当行政、违法行政。
  (三)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要求。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开展政风行风评议等活动,有利于推动政府创新管理方式,健全管理制度,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是充分发挥政府内部监督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监察机关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及时有效地进行监督检查,把廉政建设要求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有利于推动廉政建设与部门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取得标本兼治、惩防结合的整体效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认真解决行政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行政监察工作水平。

  二、正确把握行政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廉洁政府的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抓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为完成 “消除贫困、富民强省”和“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两大历史任务提供有力保证。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要着重把握以下基本要求:
  (一)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监察要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政府其他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监察工作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服务和政治保障作用,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解决在廉政勤政方面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行政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三)依法履行监察职能,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四)以监督促管理,促进政府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把行政监察贯穿到政府管理活动全过程,促进政府机关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和服务水
  (五)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综合效能。积极建立健全体制机制,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不断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
  (六)把行政监察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形成党政监督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配合,共同抓好勤政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全面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
  (一)加强廉政监察,促进政风建设。要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廉政监察。继续抓好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 “四大纪律”、 “八项要求”情况的督查落实,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及时提出重点规范和清理的项目,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治理,切实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以及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和部位为重点,着重查办利用行政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 “保护伞”的案件,严肃行政纪律,严惩腐败分子。要深入研究和剖析典型案例,针对体制、机制和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办案工作的惩处与教育双重功能,推进治本工作。要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按照 “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力度,全面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切实转变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作风。
  (二)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行政工作中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和重大改革决策的实施,加强执法监察工作;要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开展执法监察,切实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围绕法律法规和政令的贯彻执行和中心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政令畅通;要围绕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执法监察,防腐堵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当前,要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执法监察,重点做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落实情况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执法监察;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大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
  (三)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权力、履行职责、执法程序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效能监察,改善行政管理。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是检查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公平高效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各级监察机关要深入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等施政过程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明确决策的权限和程序,督促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与评估制度、决策听证与公示制度以及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实行决策内容、服务程序和办事方法公开。要积极探索事前预防、过程监督、动态管理和间接管理等行之有效的监察方式,发挥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投诉中心作用,严肃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等行为,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单位在行政过程中存在的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问题。要加强对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监督,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促进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勤政高效。
  (五)重视协调配合,抓好源头治理。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逐步加大治本力度,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条件和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在预防腐败工作中的作用。要注意发挥监察机关与政府各部门和行政管理工作联系密切的优势,加强对各职能部门从源头治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出台,提出防范和治理腐败的对策,着力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

  四、健全和完善行政监察工作运行机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提高行政监察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健全并落实监察厅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署办公体制的要求,明确厅 (局)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职责权限和议事范围,完善议事程序,及时研究部署政府交办监察事项的落实、违反政纪案件的处理、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源头治理工作、行政监察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监察事项。
  (二)健全并落实监察机关向本级政府报告工作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履行法定职责。凡属重大行政监察事项包括重要政纪案件的立案和处理,经厅(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凡涉及全局性的行政监察工作部署,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进一步落实监察厅 (局)长参加或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制度。了解和掌握政府及部门重大行政工作部署、开展情况,使监察机关能够更好地为政府及部门的中心工作服务。
  (四)健全并落实下级监察机关向上级监察机关、派驻监察机构向派出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制度,以及下级监察机关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必须在决定前征得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的制度。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和派驻监察机构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
  (五)进一步健全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制度和特邀监察员制度。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监察机关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接受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定期向同级政协通报监察工作情况,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党组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建立健全特邀监察员参与和监督监察工作的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的机制和途径,逐步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内容和程序,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行政监察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双重监督作用。
  (六)完善监察机关内部职能设置和工作程序。在注重发挥监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监察职能的同时,根据监察工作的发展和新情况、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对集中承担行政监察职能的部门和机构的建设。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措施和程序,完善信访举报制度、案件检查制度、审理制度、回避制度等。同时,进一步健全并落实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协助配合的制度。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努力抓出成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主管行政监察工作,定期听取监察机关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行政监察中的重要事项。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各级监察机关领导成员,积极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监察机关领导职务,加强对监察干部的培养、交流和使用。要适应反腐倡廉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逐步增加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投入,不断改善监察机关工作环境和条件,为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监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使部门行政行为全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中。各级监察机关要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以提高行政监察工作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业务能力,树立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碰硬以及谦虚谨慎、联系群众、勤政廉洁的作风,全面履行职责,依法执法、办案和监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加强行政监察规章制度建设和监察理论研究,加强对有关监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密切与外省 (区、市)监察机关的联系和协作,加强与国外监督监察机构的联系,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开创行政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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