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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5 生效日期: 2001-07-05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1]158号
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你中心“关于重新审核批准我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我局(1999)湘价费字第67号文件批复的试行收费标准执行一年来的情况,经研究,现对核定我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
  1、报名费仍按每人每次2元收取;
  2、测试费(含测试必需的表格、资料、试卷、资格证书等工本费用):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每人每次35元;教师每人每次45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导游员(讲解员)每人次80元: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演员及其他自愿要求测试的人员,每人次100元;外籍人员(包括留学生)每人次150元。
  测试费向教师学生收取的上交省测试中心每人次15元,向其他人员收取费用的上交比例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话水平培训收费
  1、普通话水平测试前培训辅导班(培训时间每期不少于30天),收费标准每人每期由原400元降为不超过300元(含书籍资料、结业证书费),具体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2、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培训班(培训时间每期不少于15天),收费标准每人每期仍按500元收取(含书籍资料、测试员证书费、聘书费)。
  三、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收费由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收取,属于重要服务性收费,由省统一审批,收费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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