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09-21 生效日期: 1954-09-2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一、略 
  二、略 
  三、对于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问题,我们认为凡奸淫幼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或用何种手段,都应认为是极严重的犯罪。一般均应按其情节从严惩处。 
  (1)对于那些淫恶成性的伪军、政、警、特和地痞流氓分子解放后仍奸淫幼女者,或其他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者(致被害人自杀、被害死、性机能破坏不能治愈、残废及疯癫等),或奸淫幼女多人,情节严重恶劣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节特别严重恶劣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2)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危害亦较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教养责任而利用教养关系奸淫幼女者,分别按其情节,比照前述各条从重处刑。 
  (4)男女双方皆年幼者,从轻处理。对他们主要应是教育。 
  四、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