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地税流[2001]13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财税[20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就有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