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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提取业务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8 生效日期: 2001-07-18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财综[2001]1317号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
  你中心《关于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提取业务费的请示》(吉财采中[2001]1号)收 悉,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   一、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可按采购商品、劳务实际结算价值的2%-0.4%的比例按累 退制提取业务费(具体提取比例见附表)。按上述标准执行后,应保证用户获得商品、服务的 价格低于当时、当地市场价格。
  二、收费范围按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财采购[2000]752号)执行。
  三、提取业务费凭省物价局发放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 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取业务费的复函》(吉财综函字[ 1999]9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此项收费标准暂试行二年。
  此复。
附件: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业务费提取比例标准表
  单位:万元
  注:采购金额(P)是指一次采购所发生的实际合同金额。采购业务费按采购金额 与提取比例的乘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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