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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4 生效日期: 2003-12-24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18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精神,现就我省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教育工作的责任感
  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能否依法按期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关系到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保障全体儿童少年教育平等权利,关系到我省“普九”目标如期实现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也已成为义务教育深入发展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把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就学问题作为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地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责任
  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是各级政府的应尽职责,要把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议事协调制度或联系会议制度,确定具体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各尽其责。省教育、计划、财政、公安、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省教育厅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九”工作之中,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受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农牧民及其子女入学的有关情况;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物价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城市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监护人在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要加大依法治教力度,督促其尽快送子女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三、强化措施,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保证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在流入地政府。流入地政府要结合实际,挖掘潜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主渠道作用,严格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学校要简化入学手续,积极创造条件,无条件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人学,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在奖励、评优、入队入园、实施教育教学、参加课外活动等方面,要做到对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不单独编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教学、统一要求;各地要将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纳入统一管理,积极予以扶持;对社会力量申办以接受进城务工农牧民子女为主的学校,要放宽审批限制,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检查,规范其办学行为。
  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流出地政府要加强与流入地政府的配合,加强对外出务工农牧民子女的学籍管理,积极提供有关服务,方便外出务工农牧民子女入学。

  四、广开渠道,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接收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
  流入地政府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要在充分发挥财政主渠道的同时,根据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就学的特点,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积极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学费、课本费等方式帮助其就学并完成学业。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公安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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