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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建设生态旅游强省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7 生效日期: 2001-06-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1]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精神,推进和实现我省旅游业跨越式发展,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建设生态旅游强省,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一)旅游业是一项拉动能力强、投资效益好、容纳就业多、发展速度快的综合性动力产业。大力发展旅游业,对于促进我省对外开放、扩大内需、优化产业结构、带动相关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消除贫困,提高人民物质文化水平,乃至推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五”期间要把旅游业作为新兴产业优先发展。要树立大旅游观念,加大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扩大旅游发展规模,进一步发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作用。有效整合行、游、住、食、购、娱等要素,完善旅游产业体系,促进相关产业共同发展。“十五”期间,全省旅游业总收入以年均30%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05年,力争达到22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全省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8%,基本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全省经济发展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旅游业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机遇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增强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全省旅游业发展总体战略,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旅游业在本地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快发展步伐。在产业结构调整、投资计划安排、调控措施制定等方面,把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予以安排。
  
二、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加快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步伐

  (三)依据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充分依托我省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积极开发绿色旅游产品,倡导绿色旅游消费,提供绿色旅游服务,推进我省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发展,努力把我省建设成生态旅游强省。

  (四)全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搞好《吉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有利于优先发展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各市州、县(市、区)应根据全省总体规划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区域发展规划,突出本地特色,并严格依据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保护、研究与利用的关系,协调好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眼前效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为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要加强旅游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对兴建的各种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搞好环境影响评价,按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对涉及跨地区的旅游建设项目,要加强部门协调和地区合作。

  (六)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部门建立旅游开发项目库。各级计划部门要把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或五年规划,对项目建设落实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通报。对旅游资源开发和产品更新、升级、优化实行倾斜政策。

  (七)旅游产品开发要体现特色,突出重点,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建设和推出一批在海内外旅游市场上影响大,竞争力强的旅游景区(点)和旅游线路,不断推进旅游产品多样化。按照全省旅游业发展区域布局,下大气力抓好冰雪、森林、湿地、农业、边境、民俗、史迹等七大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建设,规划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扶贫试验区、旅游度假区。深入挖掘旅游产品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提高旅游产品档次,增强旅游产品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八)大力推动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采取“小商品、大产业”的发展方式特征。重点开发和生产体现吉林特色,具有纪念性、艺术性、珍藏性、便携性的旅游商品;对功能多、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业旅游商品的研发、技改、生产予以贷款贴息扶持。努力提高质量,促进产销紧密结合,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产销体系,增加旅游创收、创汇。
  
三、拓宽渠道,多方筹资,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九)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重点用于旅游景区(点)配套的交通设施,环保、卫生设施,供水、供电设施,安全保障设施,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的建设。

  (十)要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扶持资金。同时采取各种鼓励和优惠政策,着力改善投资“软环境”,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开发旅游业。

  (十一)相关部门和地区要积极争取少数民族发展基金、扶贫基金等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发展旅游业。

  (十二)要创造条件,积极争取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的长期低息贷款和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我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搞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论证,研究开展BOT项目融资。

  (十四)要加快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旅游客运规模。交通部门要加强旅游路线的文明样板路建设和绿色通道建设,全面提高旅游公路的整体服务水平,为旅游发展业创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要采取有利措施,加速发展旅游汽车客运,在城市、郊区、景区(点)之间辟增旅游客运线路,为旅游业发展创造条件。鼓励各种经济成份从事旅游客运业,只要申请者符合规定的开业条件,经交通部门批准,均可从事旅游汽车客运业。加快主要景区景点之间的铁路网络建设,铁路部门要增开主要旅游城市的始发车及旅游专列。要加快机场建设,民航部门要合理调整航班结构,扩大机场客运吞吐量,开辟国际、国内和省内新的航线,提高综合运输能力和服务质量,重点解决好东南亚、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客源密集型国家和地区旅游包机和定期航班。

  (十五)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要推动旅游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支持和指导具备条件的股份制旅游企业上市融资。

  (十六)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要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资和港澳台资参与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行社和为旅游服务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对有利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项目,鼓励利用国外优惠贷款。积极稳妥地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海外开办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项目,拓展国际市场。
  
四、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扶持我省旅游业发展

  (十七)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积极研究实施对在涉外旅游企业创汇、结汇及其他方面对旅游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办法。

  (十八)实行旅游资源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采用市场化方式运做。允许具有特许经营权、同时具备相应条件的经营管理公司进入证券市场融资;允许拍卖旅行社经营权、旅游线路经营权和节庆活动举办权、冠名权。

  (十九)要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旅游业,特别是兴办旅行社和开发景区景点,要在市场准入、工商登记、项目建设以及土地使用、财政贴息、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的旅游企业同等对待。

  (二十)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旅游证照等手续,提高审批工作效率,为出入境旅游者创造方便快捷的验放条件,保证游客按时出入境。
  
五、加强宣传,大力促销,积极拓展国际国内旅游市场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旅游宣传促销经费,进一步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力度。

  (二十二)要强化吉林省旅游整体形象的设计、包装和宣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吉林旅游整体形象作为对内、对外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单位要主动宣传吉林旅游,与旅游部门密切合作,开辟旅游专栏,并积极向中央新闻单位和国内外传媒输送、交流吉林旅游宣传节目,重点推出我省旅游名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为假日旅游提供信息,并采取有效形式及时发布。

  (二十三)积极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完善各类旅游预定服务。健全旅游统计系统、旅游信息调查制度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建立旅游咨询服务机构,及时把握旅游者的需求动态,提供优质的旅游市场信息服务。

  (二十四)进一步搞好旅游促销。大力拓展海内外市场,对重点客源国家和地区,每年都要组织开展高层次、多形式的促销活动。各级政府可从每年的旅游事业费中专列一定数量的资金,奖励招徕接待海外游客成绩显著的旅行社。从事国际旅游招徕的旅行社年终可从外联营业净收入中一次性提取20%的外联奖励资金,专款专用。

  (二十五)办好旅游节庆活动,积极申办、创办各种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展览及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借势造市,发挥良好的旅游效应。
  
六、深化改革,壮大主体,不断提高旅游企业的竞争能力

  (二十六)要加快国有大中型旅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运营等方式,向集团化、网络化、专业化发展。要以骨干企业为龙头,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旅游集团。经贸、体改、旅游等相关部门对旅游企业的改革要给予大力支持和指导。积极争取试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以扩大融资渠道,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和引进先进的管理经营方式。鼓励和发展民营旅游企业。推进旅游社团机构改革,发挥其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市场中介作用。
  
七、完善法制,强化管理,提高行业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十七)抓紧制定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在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各方面制定和实施国家标准。

  (二十八)建立健全吉林省旅游行政执法体系,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建立全省统一的旅游投诉电话系统,及时受理投诉。

  (二十九)大力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依法加强对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景区景点、旅行社、导游员的服务和经营行为。进一步完善旅游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加强市场监督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加强旅游汽车客运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甩客、宰客、无证经营、超载以及影响我省旅游形象,损害游客利益等违章经营行为。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消费,严厉打击“黄、赌、毒”。

  (三十)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旅游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责任制,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重点旅游地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旅游企业、旅游景区景点都要建立旅游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对发生在旅游景区、景点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迅速出警,及时查处。
  
八、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确保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十一)要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旅游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定期例会,统筹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十二)建立健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搞活内部用人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十三)加强旅游业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旅游服务队伍,提高旅游业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按步骤分期实施。建立旅游人才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省内院校旅游专业的办学优势,提高教学质量,加快培养高、中级旅游管理人才和实用人才。大力推进岗位培训,实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考试制度,建立选拔任用人才的激励机制。

  (三十四)旅游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通报情况。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团结协作。各地要加强区域间的协作,打破地域界限,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进我省旅游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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