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计收费[2003]412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对有关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采取了消毒措施。为规范消毒收费,经研究,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采取的强制性消毒措施,不准收费,所发生的费用由各级财政相应负担。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邀请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消毒措施的,按省卫生厅、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治防疫收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卫计[1996]064号)的规定执行,即:房间消毒,每立方米0.10元;交通工具消毒,每辆车20.00--40.00元/次。
三、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